供暖沒有達到標準,供熱單位應當做出相應的賠償。昨日,沈陽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沈陽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如居民住宅內臥室、起居室溫度不達標,用熱戶可以向供熱單位索取賠償,同時,沈陽市還將成立供熱質量保證金為用熱戶做保障。
近幾年,沈陽市每年新增供熱面積均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截止到目前,沈陽市供熱面積為2.25億平方米,其中住宅是1.7億平方米,占總面積的76%,用熱戶達235萬戶;供熱管網長度7970公里,集中供熱率已經達到90%,供熱單位有290家,其中國有性質的單位有95家,供熱面積占總面積的48.7%,非國有性質的單位有195家,其供熱面積站總供熱面積的51.3%。
但由于諸多原因,還存在一些影響供暖產業發展的問題:一是2001年沈陽制定的《沈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辦法》已延用十年,情況變化較大,其內容已經滯后,需要補充和修改。二是缺少對供熱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的約束機制,致使供熱、用熱雙方部分責權不清,服務質量差,糾紛不斷。三是由于歷史原因,存在著供熱資源布局不合理,能耗浪費和污染較嚴重等問題。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沈陽制定了此《條例(草案)》,依法加強供熱的管理和服務。
供暖不達標需賠償
“我們家臥室溫度大概能維持在16攝氏度,沒有達到標準,找了好幾回供熱單位,可還是挨著凍。”目前沈陽市很多住宅甚至是小區,臥室、起居室溫度都達不到標準的18攝氏度,不少市民幾次找到相關部門,但結果往往不盡如人意,無奈只有接著挨凍。
今后沈陽市臥室溫度不達標,用熱戶可以向供熱單位索取賠償。《條例(草案)》提出,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供熱技術標準提前做好供熱標準。除不可抗力原因,應當保證用熱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達到不低于18攝氏度。對未按規定的供熱時間供熱,或者溫度不達標的,供熱單位要給予用熱戶賠償。具體賠償標準由沈陽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沈陽市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供熱出問題保證金保賠償
如出現用熱戶室溫不達標、供熱單位違規收費、無故停供等行為并給用熱戶造成損失的,將從供熱質量保證金中拿出資金為受損用戶賠償。《條例(草案)》規定,沈陽市將全面實行供熱質量保證金制度,由供熱單位向沈陽市房產部門交納供熱質量保證金,用于出現用戶室溫不達標、供熱單位違規收費、設施故障率超標及無故停供等行為給用戶造成損失的賠償。每年供熱期滿或者供熱單位退出供熱市場而又未發生上述賠償時,房產部門要將保證金及利息返還供熱單位。
其實,早在2006年,沈陽市根據市民的要求和監管工作的需要,已由沈陽市房產局、沈陽市物價局聯合下發了《沈陽市供熱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也就是說沈陽市此前已經實行了這一行政措施,而此次上升為地方立法,將進一步加強對供熱行業的監管。
呼聲:應建第三方測量機構
那么沈陽的供暖現狀又如何呢?對此,時代商報進行了問卷調查。本次調查通過實地走訪沈陽市沈河區、和平區、鐵西區等市內區域和以電子郵件形式及微博網上調查的形式展開。共發出調查問卷500份,回收有效問卷315份。
你說我家供暖沒達標,可供暖公司的人一來測量,結果是合格了,達到18攝氏度的標準了。對于“溫度是否達標,應由誰測量的結果為準?”這一問題,19%的受訪者表示應以自己家里測量的溫度為準;9%的受訪者認為應以供暖公司測量的結果為準,因為供暖公司的設備比較專業;而絕大部分的受訪者提議,應該建立一個具有權威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甚至可以成立一個專門的測溫公司,以解決供暖者和用熱戶之間所產生的矛盾。
那么如何測量溫度才合理呢?市民王女士認為,用熱戶一旦反映供暖溫度不達標,供熱單位應在兩個小時內入戶測溫(與熱用戶另有約定除外)。同一用戶的一次測溫結果代表測溫當日及前兩天的室溫。若同一用戶提出多次測溫申請,供熱單位應在不同時間段、不同地點進行測溫。當月三次測溫不達標的(按各次測溫平均值計算),作為一個月用戶室溫不達標的確認依據。
對于那些將按照供熱計量收費的新建住宅,意味著沒有居住或是停供也要交一部分的基礎供暖費。而《條例(草案)》規定,新建住宅建筑供熱設施保修期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承擔采暖費;已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由購房者承擔采暖費。
可寬限15日繳納采暖費
每年都有一些因為過于繁忙,而忘了在規定日起內繳納采暖費的市民,未繳納采暖費將意味著被停供。《條例(草案)》將對于這部分人群給予“寬大處理”,用熱戶應當在當年10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雙方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供熱單位以書面形式催交當年采暖費后仍不按時交納的,可以對其在15日內采取限供、緩供措施。逾期仍不交納的,可以停供。
設備事故72小時內修完
在北方寒冷的冬季,主要就是依靠供暖度過,如果供熱設備出現故障,將給市民帶來不便。所以《條例(草案)》首次對設備維修時限作出明確規定:一般事故,6小時內可恢復供熱的,搶修時限為6小時內;較大事故,6-24小時可恢復供熱的,搶修時限為24小時內;重大事故,24小時以上可恢復供熱的,搶修時限48-72小時內。同時因設備故障或者事故影響正常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立即向市和區縣(市)供熱管理機構報告,同時告知用戶。
盜供熱水最高罰3000元
部分市民想要“節約用水”,于是就私自排放、盜用暖氣熱水,今后這種行為將面臨罰款。《條例(草案)》規定,如出現用戶擅自改動室內采暖設施或者安裝放水閥、循環泵;擅自調節、移動、拆除供熱閥門及鉛封、計量器具等;排放、盜用供熱設施熱水或者蒸汽等行為,將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3000元罰款。
設施維修費
每年冬季幾乎都有部分用熱戶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而維修費用由誰承擔呢?《條例(草案)》提出,戶外供熱設施和戶內的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管理;住宅用熱戶的戶內供熱設施由用熱戶管理,需要更新改造,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用熱戶承擔。非住宅用熱戶的供熱設施管理責任,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對于這種規定,有代表提出了不同觀點。“我認為在沒有對供熱設施進行改造的前提下,供熱管道等設施出現問題產生的維修費用,應由供熱單位來承擔。”在一審小組討論時,一名代表說,就像供電管線、供水管道都由相應供電、供水單位來負責一樣,供暖設施出現問題也一樣應由供暖單位負責。
本組稿件由記者 高菲 實習生 楊翼如采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