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在線訊(記者王媛媛) 記者11日從市供熱行辦了解到,在供暖初期,各區供熱辦將對各供熱單位供暖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對部分用熱戶室溫進行測溫抽查。其中,重點檢查新建并網小區、群眾投訴或多次集中反映供熱溫度偏低的區域。
根據規定,首府供暖期間室內溫度的標準為18℃±2℃。室內溫度不達標,用戶可要求供熱企業測溫。市供熱行辦相關負責人說,所測室溫記錄要求由測溫人員和居民共同簽字認可,如果供熱企業沒有通過居民簽字認可,居民可向市區兩級供熱管理部門投訴。居民對供熱單位測量的溫度值有異議的,可在測溫報告中提出自己的建議,也可向市區兩級供熱管理部門申請復測。
因供熱單位原因,連續24小時或累計10天達不到規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按供熱面積及溫差退還用戶采暖費。因用戶的原因造成室內達不到規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