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 為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保障供熱質量,沈陽市制定了《民用建筑供熱用熱管理條例》,并于7月29日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予以批準。
據遼寧廣播電視臺報道,《沈陽市民用建筑供熱用熱管理條例》明確了供熱設施管理與維修的責任界限,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與維修。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樓外的供熱設施和樓內的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已經分戶供熱的住宅內供熱設施由居民自行管理,但因供熱事故造成損失的除外,尚未分戶供熱的住宅內供熱設施,仍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維修等。發生設備故障停止供熱的搶修時限,一般事故為6小時,較大事故為24小時,重大事故為72小時,并將實行供熱質量保障金制度,用于出現用戶室溫不達標,設施故障預超標及無故停工等情況時,賠償用熱戶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