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閱讀:昨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大連市供熱用熱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據了解,此次修改的框架和內容目前已基本確定,修訂的條文在許多方面都有較大突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對供熱期限和室內溫度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
這次修訂主要涉及五個方面內容:一是強調節能環保,推行新能源、集中供熱和計量用熱,確定按照基礎熱費和用熱量交納用熱費用的制度;二是將供熱、用熱分別設立章節,明確供熱、用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三是實行供熱特許經營制度;四是明確供熱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五是根據目前供熱用熱實際情況,對用戶要求暫停供熱或恢復供熱,測溫以及退費等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截至2010年底,我市市內四區、高新技術園區住宅集中供熱面積達1.29億平方米,居民用戶約110萬戶。2005年實施城市供熱體制改革后,城市供熱出現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現行《大連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已顯滯后,不能適應城市供熱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對其重新修訂十分必要。重新修訂的《條例》,其中不乏諸多亮點。
亮點一:以法律形式明確供熱期限與溫度
《條例》規定:本市供熱用熱期自當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與原《條例》相比,供熱用熱期延長15天。因氣溫變化等特殊原因,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可以調整供熱用熱期。供熱用熱期全天室內溫度,居民用戶臥室、客廳不得低于18℃,其他有用熱設施的房間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戶(不含工業建筑)不得低于16℃。與原《條例》較之,室內溫度提高2℃。對供熱用熱期限、溫度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條例》還規定,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中斷或者提前停止供熱,因特殊原因推遲、中斷或者提前停止供熱達12小時不足24小時的,按照停止供熱一天計算向用戶退回用熱費用。
亮點二:停供需交納熱能損耗費
這次修訂將停供需交納熱能損耗費列入其中,在征求意見時,很多人對此表示能夠理解,認為設立“熱能損耗補償費”制度,體現公平原則。
《條例》規定:用戶未在規定時間交納用熱費用,被供熱單位停止供熱,以及要求暫停用熱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
據了解,我市每年申請停供的用戶13萬戶左右,供熱面積800余萬平方米,約占12%,絕大多數停供戶為多套房住戶或者外地購房戶。據市內一家大型供暖集團對申請停供用戶的抽樣調查,投資、出租、企業自用、購房度假申請停供的占停供總數的83.6%,而困難群眾僅占1.2%。
有關專家解釋說,熱具有傳導性。一戶居民暫停供熱,會對其周圍居民的供熱效果產生影響,同時,也會消耗一定的熱量。而采暖建筑居室即使不用熱,供熱企業也要對供熱管網進行維護,供熱設備也要進行折舊,發生相應的人工成本。特別是近年來,由于煤炭價格不斷上漲,供熱企業成本不斷增加,如果熱能不能保質保量地傳送給用戶,白白損耗掉一部分熱量,必然會給企業的財務成本和經營活動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天津、黑龍江、哈爾濱、沈陽等省市對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已作出了明確規定。
亮點三:實行供熱特許經營制度
供熱單位是一個特殊的行業,為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服務,是其應盡的責任與義務。《條例》規定,供熱經營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申請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供熱用熱管理機構的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同時還規定,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放棄供熱設施。轉讓、移交供熱設施,應當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條件的受讓人或者接受人,并經供熱用熱管理機構核準。
亮點四:供熱逐步實行計量用熱
《條例》規定,本市逐步實施以計量、溫控等方式調節、計算用熱量,并按照基礎熱費和用熱量交納用熱費的制度。
對新建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經授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用熱設施熱計量器具(熱量表)和溫控裝置;對既有居住建筑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逐步進行計量用熱改造。(記者董國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