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供熱條例》,為規范全區供用熱行為、維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條例》將于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條例》規定,新建建筑應當符合國家建筑節能標準,供熱系統應當安裝分戶控制、溫度調控和熱計量裝置,供熱單位擅自或部分退出供熱最高罰50萬元。《條例》規定:“供熱期間,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溫度不得低于18攝氏度,其他部位溫度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居民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無合同約定的,供熱單位應當按日向居民用戶退還日標準采暖費的50%”,“供熱期內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熱”,“供熱單位連續停止供熱72小時以上或者累計停止供熱7天以上的,按照停止供熱天數采暖費的兩倍向熱用戶退還采暖費。”
《條例》規定:“熱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但已形成事實用熱關系的,熱用戶應當交納采暖費”,“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采暖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新建建筑和已安裝熱計量裝置的既有建筑應當實行供熱計量收費;未安裝熱計量裝置的既有建筑,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計收采暖費。”同時規定,“供熱單位不得因部分熱用戶欠交采暖費,停止向其他熱用戶供熱或降低供熱標準。”
《條例》規定,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調整供熱價格,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供熱主管部門進行成本監審,公布供熱價格構成,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用戶、供熱單位、熱源單位等方面的意見。(記者尚陵彬 實習生李文鳳)
(原文載于寧夏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