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今年3月《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實施4個月后,信產部近日成立了3個新的電子產品污染控制支撐機構,即電子工業標準化研究所成立“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技術促進中心”、電子第五研究所成立“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賽寶檢驗中心”、電信研究院成立“信息產業部泰爾環境保護促進中心”。
據信產部解釋,這3個新機構是為了建立信產部高效精干、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技術支撐體系而成立的,共同為執法部門強化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檢測能力而服務。
彌補電子檢測空白
電子產品中消費者最頻繁使用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等產品近幾年因電池故障等原因導致事故不斷,日前更是出現全球首例手機電池爆炸致人死的慘劇,為此各地工商質檢部門加大了電子產品檢測力度。
在廣東省工商局近日公布的手機電池質量抽檢結果中,有近40%的被檢測樣品不合格。而在信產部6月公布的2006年電子信息產品行業質量監督抽查結果的通告中,產品抽樣合格率為71.9%,其中MP3播放器企業和產品的抽樣合格率更是僅為34.4%,這些都暴露出目前市場上在售的電子產品有著普遍的質量缺陷,并已經對消費者構成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信產部稱,新成立的3個技術支撐機構不作為獨立事業單位,對內為院所的一個機構,對外為部屬專業性組織,主要任務是按照部統一部署,開展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相關的檢測、培訓、咨詢、標準制定、節能、回收處理等環境保護方面的科研和檢驗任務。
除了配合執法部門的電子產品檢測,信產部還要求這3個技術支撐機構持續增強科研能力,提高技術水平,為部開展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工作提供服務和技術保證。
對于這3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技術支撐機構如何與經運司協調工作,從而配合《管理辦法》推進電子污染控制工作,信息產業部經運司市場處黃建忠處長接受了本刊記者采訪。
黃建忠解釋,分別由電子工業標準化研究所、電子第五研究所、電信研究院成立的這3個機構,其實早已有人員和機構來從事電子產品污染控制的相關工作,為了配合《管理辦法》更好地實施,才決定正式掛牌。
在今年3月《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時,黃建忠就對記者介紹過,信產部在實施管理辦法時,會采取類似其他國家的檢測方式,保留對電子信息產品隨時抽查的權利,工商、質檢、海關等部門都會涉及抽查環節。
“這3個機構依附于信息產業部,是與其他同類檢測機構類似的機構,主要工作是承接信產部的相關電子產品防治污染檢測的工作,例如工商質檢等部門在執法時,可能需要這幾個機構配合來判定所檢驗的電子產品是否如何規定,所執行的標準是否是最新標準。” 黃建忠說。
據稱,泰爾實驗室在今年3月就增加了電子產品污染防治的相關檢測項目,同時幫助企業做一些檢測服務,讓企業了解產品中含有有害物質的情況以及相關標準。
黃建忠強調說,工商和質檢等部門此前也有質量檢測部門,但電子產品的化學物質檢測此前一直處于空白地帶,3個新機構的成立,相當于為執法部門新增了電子產品化學物質檢測等方面的檢測手段。
“隨著人員的增加和后續的發展,這些中心還會面向企業,為企業承擔一些委托檢測的工作,但不是以部機構的名義。”黃建忠補充。
企業從“自我聲明”開始
去年11月信產部頒布了《管理辦法》相關三個配套標準《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但此前黃建忠對記者強調過,只有確定了標準之后,《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實處,這三個配套標準目前對國內企業來說已經基本夠用。
《管理辦法》中確定了我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將采取分步施行的方式推進,對企業的產品規定是:生產電子信息產品的企業,如果其產品是投放中國市場,只要對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成份,環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利用的情況進行“自我聲明”即可。
至于流程,《管理辦法》規定電子信息產品生產企業可以依照《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標準自我檢測或請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依照《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做出判斷,最后依照《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提供的方法進行“自我聲明”。
但到目前為止,電子產品生產企業在遵循《管理辦法》方面還做得不夠徹底,不久前曾有媒體報道“國內積極參與《管理辦法》管理的企業總量仍然不多”,黃建忠特別指出,該說法不是很準確,應該是“參與制定《管理辦法》相關標準的國內企業數量相比國外企業還不多”。
此前記者曾就國內企業如何使產品更快地符合《管理辦法》中的嚴格要求詢問過信產部經運司,黃建忠解釋國內企業對產品進行聲明時,應按照配套標準提供的格式、手段、方法、形式,對產品中是否含有有害物質、環保期限、廢棄后可否回收利用等基本信息和環保信息做一個披露,而《管理辦法》并沒有要求企業禁止使用有害物質,這一點,企業基本都能做到。但涉及出口的產品,需要符合更為嚴格的國際相關標準例如歐盟RoHS指令等。
對于業內猜測的《管理辦法》將在今年再次升級,黃建忠解釋,3月份才正式實施的這個電子防污管理辦法不會太快再次升級,因為從行業法規性文件上升為國家行政法規,涉及很多因素,要看具體時間,“不太可能是在今年”。
據信產部解釋,這3個新機構是為了建立信產部高效精干、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技術支撐體系而成立的,共同為執法部門強化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檢測能力而服務。
彌補電子檢測空白
電子產品中消費者最頻繁使用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等產品近幾年因電池故障等原因導致事故不斷,日前更是出現全球首例手機電池爆炸致人死的慘劇,為此各地工商質檢部門加大了電子產品檢測力度。
在廣東省工商局近日公布的手機電池質量抽檢結果中,有近40%的被檢測樣品不合格。而在信產部6月公布的2006年電子信息產品行業質量監督抽查結果的通告中,產品抽樣合格率為71.9%,其中MP3播放器企業和產品的抽樣合格率更是僅為34.4%,這些都暴露出目前市場上在售的電子產品有著普遍的質量缺陷,并已經對消費者構成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信產部稱,新成立的3個技術支撐機構不作為獨立事業單位,對內為院所的一個機構,對外為部屬專業性組織,主要任務是按照部統一部署,開展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相關的檢測、培訓、咨詢、標準制定、節能、回收處理等環境保護方面的科研和檢驗任務。
除了配合執法部門的電子產品檢測,信產部還要求這3個技術支撐機構持續增強科研能力,提高技術水平,為部開展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工作提供服務和技術保證。
對于這3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技術支撐機構如何與經運司協調工作,從而配合《管理辦法》推進電子污染控制工作,信息產業部經運司市場處黃建忠處長接受了本刊記者采訪。
黃建忠解釋,分別由電子工業標準化研究所、電子第五研究所、電信研究院成立的這3個機構,其實早已有人員和機構來從事電子產品污染控制的相關工作,為了配合《管理辦法》更好地實施,才決定正式掛牌。
在今年3月《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時,黃建忠就對記者介紹過,信產部在實施管理辦法時,會采取類似其他國家的檢測方式,保留對電子信息產品隨時抽查的權利,工商、質檢、海關等部門都會涉及抽查環節。
“這3個機構依附于信息產業部,是與其他同類檢測機構類似的機構,主要工作是承接信產部的相關電子產品防治污染檢測的工作,例如工商質檢等部門在執法時,可能需要這幾個機構配合來判定所檢驗的電子產品是否如何規定,所執行的標準是否是最新標準。” 黃建忠說。
據稱,泰爾實驗室在今年3月就增加了電子產品污染防治的相關檢測項目,同時幫助企業做一些檢測服務,讓企業了解產品中含有有害物質的情況以及相關標準。
黃建忠強調說,工商和質檢等部門此前也有質量檢測部門,但電子產品的化學物質檢測此前一直處于空白地帶,3個新機構的成立,相當于為執法部門新增了電子產品化學物質檢測等方面的檢測手段。
“隨著人員的增加和后續的發展,這些中心還會面向企業,為企業承擔一些委托檢測的工作,但不是以部機構的名義。”黃建忠補充。
企業從“自我聲明”開始
去年11月信產部頒布了《管理辦法》相關三個配套標準《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但此前黃建忠對記者強調過,只有確定了標準之后,《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實處,這三個配套標準目前對國內企業來說已經基本夠用。
《管理辦法》中確定了我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將采取分步施行的方式推進,對企業的產品規定是:生產電子信息產品的企業,如果其產品是投放中國市場,只要對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成份,環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利用的情況進行“自我聲明”即可。
至于流程,《管理辦法》規定電子信息產品生產企業可以依照《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標準自我檢測或請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依照《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做出判斷,最后依照《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提供的方法進行“自我聲明”。
但到目前為止,電子產品生產企業在遵循《管理辦法》方面還做得不夠徹底,不久前曾有媒體報道“國內積極參與《管理辦法》管理的企業總量仍然不多”,黃建忠特別指出,該說法不是很準確,應該是“參與制定《管理辦法》相關標準的國內企業數量相比國外企業還不多”。
此前記者曾就國內企業如何使產品更快地符合《管理辦法》中的嚴格要求詢問過信產部經運司,黃建忠解釋國內企業對產品進行聲明時,應按照配套標準提供的格式、手段、方法、形式,對產品中是否含有有害物質、環保期限、廢棄后可否回收利用等基本信息和環保信息做一個披露,而《管理辦法》并沒有要求企業禁止使用有害物質,這一點,企業基本都能做到。但涉及出口的產品,需要符合更為嚴格的國際相關標準例如歐盟RoHS指令等。
對于業內猜測的《管理辦法》將在今年再次升級,黃建忠解釋,3月份才正式實施的這個電子防污管理辦法不會太快再次升級,因為從行業法規性文件上升為國家行政法規,涉及很多因素,要看具體時間,“不太可能是在今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