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居民私自將公共供熱管道由粗管改為細管,導致樓內鄰居家中出現暖氣不熱現象,經兩次整改,問題仍未得到解決。為維護權益,該鄰居將改裝管道居民和供熱單位告上法庭。
日前,天津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居民將房屋內供熱管道按照原設計標準、原設計圖紙恢復原狀。
小區居民肖某稱,2011年11月15日天津市集中供熱開始后,其家中出現暖氣不熱的現象。經供熱站核實,發現暖氣不熱原因是7樓居民付某私改公共供熱管道,將粗管道改為細管道所致。就此事件,肖某多次找到供熱單位,要求其對付某私改公共供熱管道的行為進行處理,排除妨礙,恢復公共供熱主管道,以保證肖某正常供熱。供熱單位向付某發出了兩次整改通知,付某對管道進行了兩次部分整改,但肖某的問題仍未徹底得到解決。為此,肖某將付某及供熱單位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排除妨害,恢復公共供熱主管道,以保證肖某家的正常供熱。
庭審中,被告付某提出,其雖改動了管道,但已經通過技術措施將供熱管道進行整改,使肖某屋內溫度達到了國家標準,原告說暖氣不熱沒有證據,因此對原告訴求不予認可。被告供熱單位則辯稱,按照本市供熱條例,對于因用戶私改造成的后果,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由供熱站負責下發整改通知。本案中,供熱站接報后,積極查清問題并發出整改通知,已經盡到相關管理義務,故不同意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付某于2010年入住本市南開區某小區房屋,2011年10月,付某將該房屋頂部的主供熱管道進行了改裝,將供熱管道支管埋入墻中,將管道原設計直徑1.2寸改為6分。2011年正式供熱開始后,肖某因家中暖氣不熱,遂找到供熱單位反映上述問題,供熱單位到付某的房屋查看后,發現付某對供熱管道的私改問題確實影響到原告供暖,遂向付某下達了第一次整改通知,付某接到通知后對廚房的供熱管道進行了整改,但肖某的問題仍未得到徹底解決。供熱單位又于2011年12月7日向付某下達了第二次整改通知書,要求付某即刻將室內供熱設施恢復原狀,付某接到通知后對客廳供熱管道進行了整改,但一直未恢復原管道設計標準。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付某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與相鄰住戶的關系。被告付某擅自改裝了戶內供熱設施,違反了《天津市集中供熱設施管理辦法》的規定,且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擅自改裝供熱設施的行為對原告的采暖未造成影響,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某將供熱管道恢復原狀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單位作為供熱方,在接到原告反映的問題后查清原因,兩次向付某發出整改通知并檢查整改效果,已經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故供熱單位不應承擔責任。原告在訴訟中主動放棄其要求被告進行賠償的訴求,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準予。據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日前,天津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居民將房屋內供熱管道按照原設計標準、原設計圖紙恢復原狀。
小區居民肖某稱,2011年11月15日天津市集中供熱開始后,其家中出現暖氣不熱的現象。經供熱站核實,發現暖氣不熱原因是7樓居民付某私改公共供熱管道,將粗管道改為細管道所致。就此事件,肖某多次找到供熱單位,要求其對付某私改公共供熱管道的行為進行處理,排除妨礙,恢復公共供熱主管道,以保證肖某正常供熱。供熱單位向付某發出了兩次整改通知,付某對管道進行了兩次部分整改,但肖某的問題仍未徹底得到解決。為此,肖某將付某及供熱單位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排除妨害,恢復公共供熱主管道,以保證肖某家的正常供熱。
庭審中,被告付某提出,其雖改動了管道,但已經通過技術措施將供熱管道進行整改,使肖某屋內溫度達到了國家標準,原告說暖氣不熱沒有證據,因此對原告訴求不予認可。被告供熱單位則辯稱,按照本市供熱條例,對于因用戶私改造成的后果,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由供熱站負責下發整改通知。本案中,供熱站接報后,積極查清問題并發出整改通知,已經盡到相關管理義務,故不同意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付某于2010年入住本市南開區某小區房屋,2011年10月,付某將該房屋頂部的主供熱管道進行了改裝,將供熱管道支管埋入墻中,將管道原設計直徑1.2寸改為6分。2011年正式供熱開始后,肖某因家中暖氣不熱,遂找到供熱單位反映上述問題,供熱單位到付某的房屋查看后,發現付某對供熱管道的私改問題確實影響到原告供暖,遂向付某下達了第一次整改通知,付某接到通知后對廚房的供熱管道進行了整改,但肖某的問題仍未得到徹底解決。供熱單位又于2011年12月7日向付某下達了第二次整改通知書,要求付某即刻將室內供熱設施恢復原狀,付某接到通知后對客廳供熱管道進行了整改,但一直未恢復原管道設計標準。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付某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與相鄰住戶的關系。被告付某擅自改裝了戶內供熱設施,違反了《天津市集中供熱設施管理辦法》的規定,且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擅自改裝供熱設施的行為對原告的采暖未造成影響,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某將供熱管道恢復原狀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單位作為供熱方,在接到原告反映的問題后查清原因,兩次向付某發出整改通知并檢查整改效果,已經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故供熱單位不應承擔責任。原告在訴訟中主動放棄其要求被告進行賠償的訴求,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準予。據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