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談要求:對已安裝熱計量表的小區,供熱單位要無條件地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同時做好基礎資料完善和供熱計量知識宣傳,達到國家園林城市驗收標準。
對2007年10月以后竣工未裝熱計量表的項目,建設開發單位必須于2015年4月20日之前制定出整改方案報區供熱辦。嚴格按照國家的規范標準和技術要求進行整改,安裝用戶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等,達到計量收費條件,同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對供熱計量系統不完善、供熱計量工程有問題或供熱單位有異議的供熱計量工程,建設開發單位必須與供熱單位達成一致,在嚴格執行供熱計量收費的前提下,制定出整改方案,于2015年4月20日前報區供熱辦。建設開發單位要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計量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供熱計量裝置平穩運行,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供暖結束后,市相關職能部門抽檢不合格的工程,建設開發單位要及時進行整改,確保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
約談會議強調,供熱計量是國家、省、市落實節能減排和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國家住建部規定從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必須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同步實行按用熱量收費。
供熱計量收費的比例是國家園林城市的否決項指標,各單位一定要服從大局,認真做好供熱計量收費工作。對拒不執行供熱計量收費的供熱單位,市供熱辦、區供熱辦將聯合市、區物價部門嚴格按照《價格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同時,將政府的政策性補貼與供熱計量收費掛鉤。對不合格工程、拒不整改的建設開發單位,在工程審批環節進行約束,按照相關規定,建議有關單位進行處罰,同時要在媒體進行公開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