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城市供熱價格管理,保障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熱事業發展和節能環保,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印發了《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并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青海省發改委會同省建設廳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具體實施辦法。
新的《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城市行政區域內(包括省轄市、縣城及鄉鎮連片供暖區域)供熱價格行為,熱價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熱價定價機關)制定。熱力銷售價格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基本熱價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計量熱價主要反映變動成本。新建建筑要求同步安裝熱量計量和調控裝置。既有建筑具備條件的,應當改造,達到節能和熱計量的要求,實行按兩部制熱價計收熱費。暫不具備按照兩部制熱價計費條件的建筑,在過渡期內可以實行按供熱面積計收熱費,并盡快創造條件實現按照兩部制熱價計收熱費。制訂和調整居民供熱價格時,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對低收入居民熱價不提價或少提價,以及補貼等,減少對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響。由房屋產權單位或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支付采暖費用的,按有關規定改為單位向職工直接發放補貼。
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省發改委和省建設廳規定,城市供熱價格制定或調整,由州、地、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對集熱源生產、熱力輸送、熱力銷售一體的供熱企業,只制訂熱力銷售價格。其熱源生產、熱力輸送環節發生的成本在制訂銷售價格時統一核算;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節能和熱計量的要求,實現按照兩部制熱價計收熱費。
新的《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城市行政區域內(包括省轄市、縣城及鄉鎮連片供暖區域)供熱價格行為,熱價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熱價定價機關)制定。熱力銷售價格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基本熱價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計量熱價主要反映變動成本。新建建筑要求同步安裝熱量計量和調控裝置。既有建筑具備條件的,應當改造,達到節能和熱計量的要求,實行按兩部制熱價計收熱費。暫不具備按照兩部制熱價計費條件的建筑,在過渡期內可以實行按供熱面積計收熱費,并盡快創造條件實現按照兩部制熱價計收熱費。制訂和調整居民供熱價格時,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對低收入居民熱價不提價或少提價,以及補貼等,減少對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響。由房屋產權單位或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支付采暖費用的,按有關規定改為單位向職工直接發放補貼。
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省發改委和省建設廳規定,城市供熱價格制定或調整,由州、地、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對集熱源生產、熱力輸送、熱力銷售一體的供熱企業,只制訂熱力銷售價格。其熱源生產、熱力輸送環節發生的成本在制訂銷售價格時統一核算;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節能和熱計量的要求,實現按照兩部制熱價計收熱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