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化我市供熱體制改革,加快實行用熱商品化,改善居民供熱質量,規范分戶供熱改造行為,依法保障供熱分戶改造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及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符合以下各項條件之一,嚴重影響居民采暖、供熱費收繳和供熱節能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實施分戶供熱改造:
(一)未欠費居民用戶分戶供熱改造同意率達到60%以上的已建住宅;
(二)累計兩年以上熱費收繳率未達到85%的已建住宅;
(三)設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內、室外采暖系統;
(四)公企用房與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內采暖系統;
(五)原設計或施工不規范的室內采暖系統;
(六)室溫偏低,熱費收繳難的采暖系統。
第三條 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已建住宅分戶供熱改造的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做好分戶供熱改造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分戶供熱改造應當由供熱單位組織實施。供熱單位向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分戶供熱改造申報審核表》、《分戶供熱改造樓棟基本情況統計表》、供熱單位營業執照、分戶供熱改造室內、外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資金籌集及施工前培訓情況證明、施工單位資質證明、參加施工的電工、電焊工等技術工人的技術等級證書等項材料,經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通過后方可施行。
改造樓房所在社區負責走訪擬改造樓房居民用戶,并向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分戶供熱改造同意率走訪調查表》。供熱單位應向社區提供改造樓房居民用戶供熱費交繳情況,積極配合社區的工作。
對熱費收繳率累計兩年以上未達到85%的已建樓房的分戶供熱改造,由供熱單位向佳木斯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熱費收繳情況及證明材料,并由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確認。
第五條 進行分戶供熱改造的樓房,以單體樓核定戶外改造費用,按直接費計取。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及居民代表對分戶改造預決算進行審核、定價,定價后由改造樓房所在社區負責張榜公示,居民按本戶房屋產權證明標注的建筑面積分攤。改造單位自愿負擔戶外改造費用的除外。
為降低分戶改造費用,分戶改造工程涉及占挖巷道和庭院的,巷道和庭院的主管部門免收占挖道費。施工后由改造單位按巷道和庭院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恢復。對不按要求恢復的,巷道和庭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戶內部分由住戶按照供熱單位提供的設計要求自行負責改造,費用自理。
未經改造樓房所在社區公示改造價格和未經驗收及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分戶供熱改造費。
第六條 改造工程實行公示制。在施工前召開會議,由改造樓房所在社區和供熱單位組織居民代表等有關人員參加,將分戶供熱改造工程的時間、進度、要求、收費標準、服務標準、服務質量以及施工單位名稱、地址、資質、負責人姓名、單位及負責人電話等事項向居民如實并及時公示,接受監督。
第七條 在分戶供熱改造施工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建筑給水、排水、采暖工程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2002》和國家有關施工規范。
分戶供熱改造工程,必須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戶內和戶外改造施工都要嚴格按設計圖紙進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變更設計,確需修改設計的應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圖紙,報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通過后方可施行。
工程所需材料應當從廠家統一批量訂購,減少中間加價環節,降低改造費用。
第八條 施工過程中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要做到文明施工、禮貌服務,樓梯、樓板、墻體等部位穿管必須采用水鉆鉆孔,做到活完、場清、料凈,盡可能減少對室內、外其它設備設施的破壞。
第九條 各用熱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分戶供熱改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分戶供熱改造工程的進行,其室內、外專有部分裝修有礙施工無法采取保全處理的,應當自行拆除。
對不參加分戶供熱改造工作的熱用戶,視為自動解除供用熱合同,其室內給排水等設施要自行采取防凍措施保護完好。因未采取保護措施或保護措施不完善而產生的后果,由用戶自行負責。
自動解除供用熱合同的用戶再入網上熱時,需按有關規定交納應承擔部分的分戶改造工程費。
第十條 分戶供熱改造后的樓房供熱設施,供熱單位負責管理服務到戶。其維修養護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用戶室內系統按照供熱單位設計圖紙改造后,出現室溫不達標的由供熱單位負責。
用戶室內系統沒有按照供熱單位設計圖紙改造的,出現室溫不達標的由住戶自己負責。
第十一條 分戶供熱改造工程結束后,分戶供熱改造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向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建設質量主管部門、社區、供熱單位、施工單位、居民代表進行工程質量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限期整改,整改費用由供熱改造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分戶供熱改造工程每年5月1日起開始施工,當年10月10日前竣工并完成系統調試,保證按期供熱。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分戶供熱改造的單位或者阻撓、拒絕政府批準的供熱改造工程,將依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原《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戶供熱改造暫行規定》(佳政辦發[2004]58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凡符合以下各項條件之一,嚴重影響居民采暖、供熱費收繳和供熱節能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實施分戶供熱改造:
(一)未欠費居民用戶分戶供熱改造同意率達到60%以上的已建住宅;
(二)累計兩年以上熱費收繳率未達到85%的已建住宅;
(三)設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內、室外采暖系統;
(四)公企用房與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內采暖系統;
(五)原設計或施工不規范的室內采暖系統;
(六)室溫偏低,熱費收繳難的采暖系統。
第三條 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已建住宅分戶供熱改造的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做好分戶供熱改造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分戶供熱改造應當由供熱單位組織實施。供熱單位向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分戶供熱改造申報審核表》、《分戶供熱改造樓棟基本情況統計表》、供熱單位營業執照、分戶供熱改造室內、外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資金籌集及施工前培訓情況證明、施工單位資質證明、參加施工的電工、電焊工等技術工人的技術等級證書等項材料,經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通過后方可施行。
改造樓房所在社區負責走訪擬改造樓房居民用戶,并向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分戶供熱改造同意率走訪調查表》。供熱單位應向社區提供改造樓房居民用戶供熱費交繳情況,積極配合社區的工作。
對熱費收繳率累計兩年以上未達到85%的已建樓房的分戶供熱改造,由供熱單位向佳木斯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熱費收繳情況及證明材料,并由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確認。
第五條 進行分戶供熱改造的樓房,以單體樓核定戶外改造費用,按直接費計取。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及居民代表對分戶改造預決算進行審核、定價,定價后由改造樓房所在社區負責張榜公示,居民按本戶房屋產權證明標注的建筑面積分攤。改造單位自愿負擔戶外改造費用的除外。
為降低分戶改造費用,分戶改造工程涉及占挖巷道和庭院的,巷道和庭院的主管部門免收占挖道費。施工后由改造單位按巷道和庭院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恢復。對不按要求恢復的,巷道和庭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戶內部分由住戶按照供熱單位提供的設計要求自行負責改造,費用自理。
未經改造樓房所在社區公示改造價格和未經驗收及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分戶供熱改造費。
第六條 改造工程實行公示制。在施工前召開會議,由改造樓房所在社區和供熱單位組織居民代表等有關人員參加,將分戶供熱改造工程的時間、進度、要求、收費標準、服務標準、服務質量以及施工單位名稱、地址、資質、負責人姓名、單位及負責人電話等事項向居民如實并及時公示,接受監督。
第七條 在分戶供熱改造施工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建筑給水、排水、采暖工程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2002》和國家有關施工規范。
分戶供熱改造工程,必須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戶內和戶外改造施工都要嚴格按設計圖紙進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變更設計,確需修改設計的應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圖紙,報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通過后方可施行。
工程所需材料應當從廠家統一批量訂購,減少中間加價環節,降低改造費用。
第八條 施工過程中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要做到文明施工、禮貌服務,樓梯、樓板、墻體等部位穿管必須采用水鉆鉆孔,做到活完、場清、料凈,盡可能減少對室內、外其它設備設施的破壞。
第九條 各用熱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分戶供熱改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分戶供熱改造工程的進行,其室內、外專有部分裝修有礙施工無法采取保全處理的,應當自行拆除。
對不參加分戶供熱改造工作的熱用戶,視為自動解除供用熱合同,其室內給排水等設施要自行采取防凍措施保護完好。因未采取保護措施或保護措施不完善而產生的后果,由用戶自行負責。
自動解除供用熱合同的用戶再入網上熱時,需按有關規定交納應承擔部分的分戶改造工程費。
第十條 分戶供熱改造后的樓房供熱設施,供熱單位負責管理服務到戶。其維修養護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用戶室內系統按照供熱單位設計圖紙改造后,出現室溫不達標的由供熱單位負責。
用戶室內系統沒有按照供熱單位設計圖紙改造的,出現室溫不達標的由住戶自己負責。
第十一條 分戶供熱改造工程結束后,分戶供熱改造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向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建設質量主管部門、社區、供熱單位、施工單位、居民代表進行工程質量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供熱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限期整改,整改費用由供熱改造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分戶供熱改造工程每年5月1日起開始施工,當年10月10日前竣工并完成系統調試,保證按期供熱。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分戶供熱改造的單位或者阻撓、拒絕政府批準的供熱改造工程,將依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原《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戶供熱改造暫行規定》(佳政辦發[2004]58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