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建設部等八部委《關于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城[2003]148號)、河北省建設廳等十廳局《河北省城鎮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翼建城[2003]564號)中關于“穩步推進城鎮用熱商品化、供熱社會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城鎮供熱新體制;加大技術創新力度,促進節能建筑的推廣應用,推進城鎮供熱事業的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推動城鎮建設的可持續性發展。”和“停止由居民家庭(熱用戶)直接向供熱企業繳費采暖,實行用熱商品化,變‘暗補’為‘明補’。”等供熱體制改革要求,以及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于切實做好當地北方地區城鎮供熱工作的緊急通知》(發改運行[2004]2415號)文件精神,為切實做好我市城鎮居民的冬季供熱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凡居住市區(雙橋區)集中供熱房屋的居民和單位熱用戶、集中供熱取暖費價格仍按建筑面積19元/平方米標準執行。
二、本著“誰用熱、誰交費”的原則,由熱用戶按熱價全額直接向供熱企業交費。
三、實行供熱取暖補貼,變‘暗補’為‘明補’。將目前用于職工采暖方面的各種費用轉化為供熱采暖補貼,“明補”進入工資,以貨幣的形式職業向職工個人發放。職工取暖補貼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供熱采暖補貼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
駐雙橋區其它各企、事業單位,要切實考慮職工利益,從實際出發,制定相應的職工供熱采暖補貼辦法。
四、建立煤熱聯動價格機制,由物價部門根據當年煤炭市場價格波動情況,適時核定煤炭差價。鑒于2004年煤炭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啟動煤熱聯動價格機制,根據物價部門核定的2004年度煤價上漲幅度,考慮到居民熱用戶承受能力,從2005年1月1日到采暖期結束,對非居民用戶在現行供熱價格建筑面積19元/平方米的基礎上加收4元/平方米燃煤差價。
自2005年1月1日起蒸汽銷售價格調整為每噸120元。
五、對雙橋區內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集中供熱用戶,由市民政局、財政局、城市公用資產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補貼方法。在低保戶供熱補貼辦法未出臺前,供熱單位暫按10元/平方米收取取暖費。
六、雙橋區內離休干部(只限本人和遺孀)采取以下優惠辦法:
(一)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優惠全額的10%。
(二)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優惠全額的20%。
(三)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優惠全額的30%。
七、中、小學、駐軍取暖費采取以下優惠方法:
(一)中、小學校現用于教學的房屋取暖費(不含教職工住宅和出租、營業用房),優惠取暖費全額的30%,其余70%由學校直接向供熱單位交納。
(二)駐軍用房的取暖費(不含家屬住宅樓和出租、營業用房),優惠取暖費全額的20%,其余80%由駐軍直接向供熱單位交納。
八、供熱單位要加強經營管理,積極研究新技術,加快企業技術進步;節能降耗,有效降低供熱成本,提高供熱服務質量,保證安全穩定供熱。
九、各縣(自治縣)、雙灤區、營子區也要按照國家、省、市供熱體制改革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供熱收費體制改革辦法。
一、凡居住市區(雙橋區)集中供熱房屋的居民和單位熱用戶、集中供熱取暖費價格仍按建筑面積19元/平方米標準執行。
二、本著“誰用熱、誰交費”的原則,由熱用戶按熱價全額直接向供熱企業交費。
三、實行供熱取暖補貼,變‘暗補’為‘明補’。將目前用于職工采暖方面的各種費用轉化為供熱采暖補貼,“明補”進入工資,以貨幣的形式職業向職工個人發放。職工取暖補貼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供熱采暖補貼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
駐雙橋區其它各企、事業單位,要切實考慮職工利益,從實際出發,制定相應的職工供熱采暖補貼辦法。
四、建立煤熱聯動價格機制,由物價部門根據當年煤炭市場價格波動情況,適時核定煤炭差價。鑒于2004年煤炭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啟動煤熱聯動價格機制,根據物價部門核定的2004年度煤價上漲幅度,考慮到居民熱用戶承受能力,從2005年1月1日到采暖期結束,對非居民用戶在現行供熱價格建筑面積19元/平方米的基礎上加收4元/平方米燃煤差價。
自2005年1月1日起蒸汽銷售價格調整為每噸120元。
五、對雙橋區內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集中供熱用戶,由市民政局、財政局、城市公用資產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補貼方法。在低保戶供熱補貼辦法未出臺前,供熱單位暫按10元/平方米收取取暖費。
六、雙橋區內離休干部(只限本人和遺孀)采取以下優惠辦法:
(一)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優惠全額的10%。
(二)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優惠全額的20%。
(三)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優惠全額的30%。
七、中、小學、駐軍取暖費采取以下優惠方法:
(一)中、小學校現用于教學的房屋取暖費(不含教職工住宅和出租、營業用房),優惠取暖費全額的30%,其余70%由學校直接向供熱單位交納。
(二)駐軍用房的取暖費(不含家屬住宅樓和出租、營業用房),優惠取暖費全額的20%,其余80%由駐軍直接向供熱單位交納。
八、供熱單位要加強經營管理,積極研究新技術,加快企業技術進步;節能降耗,有效降低供熱成本,提高供熱服務質量,保證安全穩定供熱。
九、各縣(自治縣)、雙灤區、營子區也要按照國家、省、市供熱體制改革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供熱收費體制改革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