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價聯動實施原則
(一)根據《通知》精神,實施電采暖優惠政策導致供電企業的電費減收,由電網經營企業按照售電收入減收與購電費用減支相平衡的原則,公平、公正、公開的組織發電企業實行電價聯動。
(二)實施電采暖優惠政策導致供電企業的電費減收金額為京津唐地區本年度平均售電價和低谷優惠電價的差額與實際發生的低谷優惠電量的乘積。
(三)通過電價聯動,電網經營企業減支的購電金額為各發電企業的協商電價低于其臨時結算電價的差額乘以其低谷認購電量的資金總和。
(四)對于電價聯動涉及的資金單獨核算,并進行收支平衡計算,不足部分下一年度補足,超出部分滾存次年使用。
(五)為保證公平、公開、公正,電網經營企業需將經北京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后的年度低谷優惠電量預測值、電價聯動執行情況通報各發電企業。
二、電價聯動實施方法及程序
(一)電網經營企業應做好年度實際發生的低谷優惠電量的統計工作。
(二)京津唐電網統調電廠(不含5萬千瓦及以下非供熱機組)都可以參與低谷電量認購。
(三)發電企業參與電價聯動享受以下優惠:
1、參與電價聯動的發電企業在年度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年度計劃正常調整的基礎上,增發認購的電量。
2、參與電價聯動的發電企業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和11月1日至12月31日間的低谷用電優惠期間,根據其認購的低谷電量,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適當減少其調峰幅度。
(四)實施電價聯動的程序。
1、電網經營企業在每年11月,根據電采暖用電需求制定下年度低谷電量認購方案,經北京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后,通告各發電企業。
2、電網經營企業在每年12月,組織各發電企業認購下年度低谷電量。
3、本著自愿、保本、微利的原則,各發電企業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結合本年度的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報出低谷電量的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電量。考慮到北京市電采暖低谷用電優惠價為0.2元/千瓦時(含三峽建設基金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報價應不高于0.16元/千瓦時。
4、電網經營企業根據對本年度電費減收金額的預計情況,按照認購價格從低到高的順序確定發電側低谷電量的提供方和電價、電量。基于環保考慮,在同等報價水平下,優先考慮排污水平較低或新上脫硫脫氮設施的發電企業。
5、經北京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認購方案后,由電網企業組織有關發電企業簽訂認購協議并具體落實。
6、電網經營企業在每年的1月底前,將上年度的電價聯動方案執行情況向各發電企業通報。
三、其他
(一)本細則由北京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二)電價聯動的執行情況,由北京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監督。
(三)本細則與《北京市電采暖低谷電優惠辦法》同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