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供,用熱雙方在冬季采暖期中合法權益,根據(jù)《銀川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銀川地區(qū)冬季供暖特點,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測量溫度應遵守科學、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區(qū)域內的供、用熱雙方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四條 供熱單位需持有自治區(qū)技術監(jiān)督局指定的檢測單位檢測合格的測量儀器,儀器精度等級為±0.5級。
第五條 在建筑設計中對于有隔離門、窗的陽臺、陰臺及儲藏室、樓梯間不包括在檢測范圍內。
第六條 對供熱單位供熱質量的測量:在供熱范圍內,選擇中間及末端部位的熱用戶為代表,分別取低、中、高且不同朝向的房間,按總熱用戶數(shù)的2%-4%選取檢測點進行檢測。
第七條 室內溫度檢測以室內中心位置、距室內地面1.2—].5米處的高度所測量到的溫度為測點溫度。
第八條 測量熱用戶室內溫度時,熱用戶應關閉外門、外窗及陽臺、陰臺門窗1小時以上。
第九條 熱用戶自購的溫度測量儀所測溫度無效。
第十條 熱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測溫:
(一)擅自改變房間建筑設計布局的;
(二)擅自增加散熱器、拆改室內供熱設施的;
(三)因裝修影響供熱質量的。
第十一條 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時,應向供熱單位提出測溫要求,供熱單位應及時測量熱用戶室內溫度。
第十二條 供用熱雙方應在測溫結果記錄表上簽字,一式兩份,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三條 供熱單位測量熱用戶室內溫度時,熱用戶應積極配合供熱單位的測溫工作。熱用戶拒絕供熱單位測溫的,造成的后果由熱用戶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供用熱雙方對測溫有異議時,由銀川市物業(yè)管理辦公室指定的測溫中心核準認定。
第十五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測溫結果,按照《銀川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供、用熱雙方有錯的一方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熱用戶投訴供熱單位未及時按規(guī)定測量熱用戶室內溫度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