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對供熱時間做出了明確規定。我市供熱起止時間為當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20日。供熱單位應在10月9日前做好供熱系統的試水、運行工作,確保10月10日零時前熱水送到熱用戶家中。
在供熱期內,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溫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非居民用戶室內溫度在符合設計條件下不得低于18℃。低溫用戶應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應在8小時內入戶測溫。
供用熱雙方對測溫結果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所在各縣區供熱管理部門投訴。供熱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會同供熱單位人員到現場免費測溫,供熱單位未到場的,視為同意供熱主管部門測溫結論。
供用熱雙方對測溫結果沒有異議的,應當對測溫時間和結果共同簽字確認。測溫記錄一式三聯,由供熱管理部門、供熱單位、熱用戶共同簽字并分別留存,作為計算供熱室溫不達標開始時間的依據。室溫達標后,由供熱主管部門組織現場復測,復測的達標測溫記錄應作為計算室溫不達標的結束時間。
在低溫退費方面,《細則》第42條規定,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低溫的,按測溫記錄的日期計算時間,按日折算熱價計算退費標準進行退費。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要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采取媒體發布等形式及時通知用戶,并報告市、各縣區供熱主管部門和政府投訴受理機構,同時立即搶修。
非供熱單位原因造成低溫的,按整個采暖期計算時間,按《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36條分別以16℃、14℃為分界點的退費標準進行退費。即:用戶室內溫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應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30%;室溫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應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50%;室溫低于14℃的,應按日全額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
退費時,供熱單位應提供書面說明,寫明退費原因、退費計算公式、退費日期,并有用戶簽字。說明由供熱單位及熱用戶分別留存。
申請停熱需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
《細則》中規定,熱用戶要求停止用熱的,應在每年8月1日至9月20日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供熱單位應實地踏查,不得以邊、頂、底等原因設定停熱條件。若停熱的確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其他設施安全運行的,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停熱理由。
停止用熱的用戶應一次性交納規定熱價30%的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該費用含停暖及恢復供暖所需材料及人工費用,供熱單位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費用。
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維修養護
《細則》第51條對維修養護責任進行了劃分。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維修養護責任具體劃分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
自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維修養護分界點至用戶入戶管網及樓內共用供熱設施(含入戶墻內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負責,所需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實施,供熱單位不得另行收取費用。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熱單位實施,費用由供熱單位按照成本價格向用戶收取。
供熱工程保修期內,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責任。
燃料到廠價格變化超10%可申請熱價調整
熱價不足以補償供熱成本致使熱力企業(單位)經營虧損的或燃料到廠價格變化超過10%的,供熱單位應向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熱價調整建議,調價申請文件應抄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熱價調整意見。
調整熱力銷售價格時,應當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履行成本監審,公布熱費價格組成,組織召開定價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