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將于8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實行職工熱費補貼隨工資發放制度。
針對是否收取暫停供熱用戶設施運行基礎費問題,條例明確,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對暫停供熱的用戶收取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但不得超過按照供熱面積交納熱費總額的15%。既有建筑室內供熱設施已經分戶且供熱設施保修期已滿的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十日前告知供熱單位。已辦理暫停用熱的用戶需要恢復供熱的,應當在當年交納熱費截止日期前交納熱費。
關于室內溫度的標準、測量問題,條例規定,在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用戶的原因外,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用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不低于18℃。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可以要求供熱單位測溫。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12小時內按照有關規定和操作規范現場測溫。供熱單位對未達標溫度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時起12小時內組織現場測溫。
對于有關交納熱費的問題,條例規定,用戶應在供熱期開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熱費。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供用熱關系的,用戶應按照規定交納熱費。新建建筑供熱設施保修期為兩個供熱期。在保修期內,不得暫停供熱。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承擔熱費;已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由房屋購買人承擔熱費。對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確實影響供熱質量的;擅自安裝放水閥、循環泵的;排放和取用供熱設施內的熱水或者蒸汽的;擅自擴大供熱面積的,條例規定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霍仕明 見習記者 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