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劉有中)10月25日,七里河區蘭濱小區的住戶羅先生通過本報96555“問暖”熱線反映稱,連續兩年供暖期間,小區3號樓40多戶居民的室溫一直無法達標,今年當物業前來收取采暖費時,住戶們均因為室溫不達標,而不愿意繳納采暖費。
10月26日,羅先生告訴記者,蘭濱小區以往一直由鍋爐房供熱,供熱質量一直不錯。自從改為天然氣供熱后,連續兩年供暖期間家中的室溫一直在13℃左右,2號樓、3號樓、5號樓10樓以下的住戶尤為嚴重。
當日,記者在蘭州范坪熱網有限公司了解到,由于2、3、5號樓以往利用煤爐供熱,大量的殘渣被吹入二級供熱管道,致使供熱溫度難以達標。就此問題,蘭州萬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辦公室談主任表示,近期,物業公司已組織相關人員對進入小區的供熱管道進行了全面清洗,2014至2015年供暖期間的室內溫度問題應當年可以得到有效的解決。
同時,家住城關區甘家巷小區的住戶王先生也反映道,近10年來,供暖期間自己家中的室內溫度長期不達標,一直在14℃左右。
對于室內溫度不達標這一問題,根據《蘭州市供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室溫不達標的具體原因,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用戶24小時以上供熱質量不達標并經供熱管理機構核實,低于室溫合格標準2℃以內的,供熱單位按日向熱用戶退還低溫期的半額熱用費;低于室溫合格標準2℃以上的,供熱單位按日向熱用戶退還低溫期的全額熱用費。
因熱源廠責任造成供熱管網運營單位供熱質量不合格的,由供熱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熱用戶退還熱用費;但應退熱用費中的50%由熱源廠承擔并向供熱單位補償。因停水、停電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采取保暖措施,并報供熱管理機構備案;停暖時間累計超過3日的,按日退還超出時間的熱用費。
作者:劉有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