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分,準予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第三條《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用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企業發生的供暖費補貼支出應列入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列入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三項經費的稅前扣除計算基數。 張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