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熱條例(草案)》摘要
●新建住宅小區內的供熱經營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投資、設計、建設。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新建住宅小區的供熱設施驗收合格后,移交供熱企業管理。
●供熱企業負責供熱管網的經營、維護、安全運行等日常管理工作,成本計入供熱價格。
●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小區總戶數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本市冬季采暖期為每年11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采暖期可以根據氣象情況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用于居民供熱的水、電價格,執行居民生活用水、用電價格。
中國江蘇網5月12日訊(記者蒼云)作為國家非強制供暖城市,徐州多年來自發形成規模供暖,目前服務城區數萬戶家庭,預計未來用熱用戶將不斷增多。為規范供熱用熱行為,市政府法制辦公布《徐州市集中供熱條例(草案)》,公開征集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凡是有意見和建議的市民可于5月18日前,以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或直接將意見提交到市政府網站該條意見征集處。
■開發企業
供熱工程未通過
不得辦理房地產綜合驗收手續
根據《草案》規定,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集中供熱專項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集中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企業的供熱范圍。供熱管網應逐步聯網,互為備用。新增供熱需求的用戶,應當交納熱力工程設施配套費。供熱企業建設的供熱管網,已收取熱力工程設施配套費的,移交其他供熱企業經營、維護時,應當無償移交。熱力工程設施配套費專項用于供熱工程建設與維護,??顚S?,專項審計,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新建住宅小區內的供熱管道、換熱系統和用熱計量裝置等供熱經營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投資、設計、建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調配合供熱設施的施工,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供熱經營設施的建設資金,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繳納,專項用于供熱經營設施的投資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市、縣(市)、賈汪區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用熱申請,市供熱主管部門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實行供熱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居住建筑應當安裝分戶用熱計量裝置。
供熱工程竣工后,供熱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驗收進行監督,未組織竣工驗收的,不得辦理房地產綜合驗收手續。凡是供熱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供熱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供熱企業
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
要提前2日通知
為了規范經營,我市供熱將實行熱源、管網、換熱站經營管理一體化。新建住宅小區的供熱設施驗收合格后,移交供熱企業管理。本條例實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供熱設施,經業主大會同意后移交給供熱企業管理。供熱企業負責供熱管網的經營、維護、安全運行等日常管理工作,成本計入供熱價格。
供熱企業應對供熱設施進行管理、維護和檢修,保證設施完好,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供熱,及時處理用戶用熱投訴。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小區總戶數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市冬季采暖期為每年11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采暖期可以根據氣象情況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供熱企業應當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辦事程序、收費標準和服務電話,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滿足用戶的服務需求。連續停止供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二日通知用戶;遇突發事故,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及時通知用戶。供熱企業確需停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停業。
用戶應當妥善使用和維護自有供熱設施,不得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或者換熱裝置;不得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安裝管道泵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和方式;不得擅自排放供熱系統的熱水等。
■供暖溫度
采暖期內臥室、起居室(廳)
溫度不低于18℃
供熱價格以及與供熱有關的各類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供熱社會平均成本波動超過一定幅度時,物價部門應當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適時調整。用于居民供熱的水、電價格,執行居民生活用水、用電價格。
供熱實行分戶用熱計量的,按用熱量計費;不實行分戶用熱計量的,按供熱面積計費。供熱企業可以自行向用戶收取熱費,也可以委托金融機構代收,并向用戶出具統一票據。供熱企業應當保證冬季采暖期內臥室、起居室(廳)溫度不低于18℃。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按供熱面積計費的,采暖期內供熱天數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供熱企業應當退還未供熱天數的預收費用。按量計費的,以實際用熱量結算。
在施工中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立即通知供熱企業修復,并賠償損失。發生供熱事故,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向供熱、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需要挖掘道路的,應當在施工的同時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用戶自有供熱設施發生泄漏,需要供熱企業入戶搶修作業的,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單位個人
嚴禁非法用熱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破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供熱管網、標志、井蓋和閥門等供熱設施;破壞或者擅自拆卸、改裝、干擾用熱計量設施;利用供熱管道或者支架懸掛物體;在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敷設管線或者種植深根植物;在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樁;在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堆放垃圾、雜物、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排放污水、腐蝕性液體或氣體等危害供熱設施安全、擾亂供用熱秩序的行為。
禁止擅自在供熱管道上接入用熱、影響熱計量器具準確計量、私自開啟進戶供熱閥等非法用熱。凡是發現非法用熱的將非法用熱計量按照管道額定流量乘以非法用熱時間確定,其中居民非法用熱的,自供暖季之日起計算;單位非法用熱無法確定時間的,自上次結算之日起計算。來源:中國江蘇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