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統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第一,注意免稅時間: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北方地區隨著緯度不同,各地入冬時間也不同,東北已經下大雪,華北地區還是初秋時節。比如,哈爾濱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0月20日到次年的4月20日;北京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1月15日到次年的3月15日。所以,哈爾濱的供熱企業免征增值稅截止時間是2018年4月20日,北京的供熱企業免征增值稅截止時間是2018年3月15日。
第二,注意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的范圍: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實務中,供熱企業大多數是通過小區物業公司向居民收取采暖費。
第三,注意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單獨核算。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向居民供熱的采暖費收入與其他采暖費收入分別核算,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就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第四,注意開票問題。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則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五,供熱企業還需要考慮一個問題--是否需要享受免稅還是放棄免稅?
財稅〔2008〕171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中明確,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也就是說,供熱企業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稅稅率由13%調高至17%,而銷售暖氣的增值稅稅率為13%。企業向居民供熱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但是企業的銷項稅和進項稅稅率的不同,加之銷售熱價一般執行政府定價,向居民供熱的售價偏低,部分供熱企業享受免稅反而使進項稅轉出大于免繳的銷項稅,導致多繳納稅款。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供熱企業,尤其是熱電聯產的企業,享受還是放棄增值稅免稅政策,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詳細測算,需要比較向居民供熱的銷項稅額和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的大小。
94號文規定,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比例。熱力產品生產企業當月全部采暖費收入×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免稅收入比例,計算出向居民供熱的采暖費收入,確定向居民供熱的銷售額。
然后,確定向居民供熱發生的進項稅額。熱電聯產企業,一般無法判斷所購進的煤炭哪些用于發電,哪些用于供熱,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進而計算出向居民供熱發生的進項稅額。
通過上述計算得出,如果供熱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則爭取免稅較劃算;反過來,放棄免稅權合適。需要提醒的是,放棄免稅權要進行申請,并且一經放棄36個月不得重新申請。
其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提醒注意免稅時間與免征增值稅時間的區別。
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減免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減免稅。
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筑面積占總供熱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來源:搜狐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