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家的供暖費交了沒?
小編特別提醒您
一定記得按時繳納供暖費!
發生逾期可能產生違約金或滯納金哦~
各省市供暖費所規定的繳納時間是什么時候呢?
發生逾期時,
各地供熱用熱條例都是如何規定的?
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面積計費版)》第四條和第七條,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居民)應當將本采暖季(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費足額支付給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標準計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違約金。

按照《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相關規定:用熱戶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雙方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逾期未交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
《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用熱戶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逾期未交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日違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未簽訂合同的,日違約金額為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
供熱單位對逾期未交費用熱戶停熱的,停熱期間僅按停熱天數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違約金不再累計。

居民熱用戶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熱價,在11月10日前向供熱單位或供熱單位委托的收費機構交納熱費。
根據《衡水市市區集中供熱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10〕第4號)規定:實行有償用熱制度。熱用戶應當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采暖價格,于每年11月15日取暖期開始前向供熱單位交清采暖費;無正當理由逾期10日不交納采暖費,且經催交后仍不交納,供熱單位可以停止供熱,直至其交納采暖費為止。
根據《滄州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熱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按照有關規定于當年度10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交納熱費。
第三十九條規定:熱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八款規定,由供熱單位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同時依法索賠,否則,供熱單位有權停止對該熱用戶的供熱。
根據《承德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熱用戶應當按供用熱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熱費。逾期未繳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用戶發出催繳通知書,用戶自收到催繳通知書滿15日仍未繳納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用戶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并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自11月16日起按照一年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收取違約金,收取金額最高不超過取暖費本金金額。
根據《邯鄲市城市供熱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城市供熱實行交費用熱的原則。熱用戶應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向供熱單位一次性繳納本采暖期的采暖費。
根據《唐山市供熱管理辦法》[2013]2號文件規定,當年12月31日前未交清取暖費的,供熱單位可自次年1月1日起按拖欠取暖費總額每日加收2‰滯納金。
2021年10月8日開始繳費,到11月15日仍未交納的,會關閉閥門,請自行采取防凍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我公司不負責任;再交費后三個工作日內開閥。(來源:廊坊市廣達供熱有限公司)
2021-2022采暖期即將開始,為保證您今冬正常用熱,公司定于2021年10月8日至11月14日收取本年度采暖費,逾期未繳費用戶視為今冬不用熱,屆時將關閉閥門。(來源:邢臺旭陽安能熱力)

根據《太原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熱用戶應當在每年11月1日前交納熱費。對已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供熱;對逾期未交費的,由供熱單位向熱用戶發出限期繳費通知書。通知書發出十五日內仍不繳費的,供熱單位有權限制或者暫停供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大同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用戶應當于供熱前向供熱單位足額交納收費。逾期未交費的,供熱單位可以采取暫緩供熱、限熱或者停止供熱等措施,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三按日加收滯納金,加收滯納金不得超過本金。
2021年8月4日起開始收取2021-2022年度采暖費,用戶逾期(2021年11月1日)未交納采暖費,按照《忻州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按日計算加收千分之三違約金”規定執行。(來源:忻州市熱力有限公司)
用戶須在供熱開始前5日之前繳費,未按時交費的用戶視為本年度不用熱,將按規定關閉供熱閥門。(來源:長治市熱力公司)

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既有建筑室內供熱設施已經分戶且供熱設施保修期已滿的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十日前告知供熱單位。已辦理暫停用熱的用戶需要恢復供熱的,應當在當年交納熱費截止日期前交納熱費。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對暫停供熱的用戶收取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但不得超過按照供熱面積交納熱費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根據《大連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用戶應及時向供熱單位繳納供熱費。供熱費繳納標準與繳納辦法及特困戶減免政策,由大連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用戶不按規定時間繳納供熱費的,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可給予警告并責令其限期繳納;供熱單位可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供熱費總額3‰的滯納金;用戶逾期仍不繳納供熱費和滯納金的,經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供熱單位可停止供熱或拆除供熱設施。
根據《錦州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規定:用戶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熱費;已辦理暫停用熱的用戶需要恢復供熱的,應當在當年10月15日前交納熱費。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供用熱關系的,用戶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熱費。
根據《撫順市城市供熱收費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各用熱單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交清當期暖氣費,不能按期交納的用熱單位,須向供熱單位提出分期付款計劃,經供熱單位同意并雙方簽訂協議后,方可分散付款。陳欠的暖氣費應在本年8月底前結清,不能按期結清的,經供熱單位同意,可簽訂還款協議,對拒不履行交費義務的單位,供熱單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清欠。
根據《營口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熱用戶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前向供熱單位一次性全額交納當年供熱期的熱費,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熱用戶未按時或者未按約定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停止供熱。停止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于供熱期開始后二十日內采取停供措施,熱用戶應當承擔供熱期開始到停供階段的熱費。
請每年在10 月15 日前繳納供熱費,每年在10月15日后繳費的用戶,將視熱網的水利工況及人員配備情況,按繳費時間排隊入網。(來源:阜新市熱力有限公司)

根據《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熱用戶應當及時、足額向供熱經營企業交納熱費。供熱經營企業提前收取熱費的,應當扣除相當于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錢款。
新建住宅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已辦理入住手續的,熱費由房屋買受人交納。
根據《吉林市城區供熱管理條例》規定:熱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在每年供熱期前及時、足額向供熱經營企業交納熱費。
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向熱用戶進行催繳。熱用戶自接到催繳通知后滿五日仍未交納熱費的,按照供熱合同的具體規定處理。
根據《遼源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熱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經營企業可以向熱用戶發出催交通知,熱用戶收到催交通知仍未及時交納的,供熱經營企業在不損害其他熱用戶的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采取暫緩供熱或者停止供熱措施。熱用戶交納熱費恢復供熱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熱用戶的實際用熱天數收取熱費。

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用戶未按照規定交納熱費或者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導致其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定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給其他用戶和供熱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用戶盜用供熱系統熱水或者由于室內裝修影響正常檢修和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給供熱單位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2011年10月2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35號規定:用戶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熱費,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用戶發出催交通知書,用戶自收到催交通知書滿十五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情況下,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并向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或者拒不交納熱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根據《山東省供熱條例》規定:一般繳費時間為9月起至11月15日(各供熱公司或有差異,以自家供熱公司為準)
供熱企業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熱費。用戶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納熱費。
根據《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規定:熱用戶必須嚴格執行用熱計劃,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采暖價格和蒸汽價格按時向供熱單位繳納用熱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繳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根據《泰安市供熱條例》規定;用戶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納熱費。
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用戶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按照供熱面積收費。
根據《淄博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用戶應在當年9月底前繳納80%的取暖費(一次全部繳清的給予適當優惠),其余應在次年1月底前繳清。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3‰滯納金。
收費時間:2021年9月15日-10月31日(其中,9月15日—10月8日期間節假日、公休日不收費,10月9日—10月31日公休日正常收費)。(來源:煙臺市熱力有限公司)

根據《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熱用戶應當按照用熱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熱費。熱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熱經營企業可以進行催交;經2次催交仍未交費的,熱經營企業在不損害其他熱用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暫停供熱。熱用戶交納熱費,熱經營企業恢復供熱的,應當按照熱用戶的實際用熱天數或者實際用熱量收取熱費。
熱經營企業需退還熱費或者熱用戶需要補交熱費的,應當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后2個月內結清。
根據《鄭州市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辦法》規定:熱用戶應當在當年11月10日前預交熱費,交納天數一個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未交費的,供熱單位應當進行催交;經催交仍未交費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熱用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暫停供熱。
串聯供熱系統的熱用戶要求停止用熱但未按照規定辦理停止用熱手續的,視為事實用熱,應當交納熱費。
根據《洛陽市集中供熱條例》規定:熱用戶應當按照供熱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熱費。熱經營企業應當利用現代技術手段為熱用戶提供多種便捷交款方式;委托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代收熱費的,應當告知熱用戶。代收熱費的單位不得向熱用戶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設置限制條件。
11月12日前交納熱費,11月12日后微信、支付寶、銀行等交費渠道將會停止,仍需交費的用戶需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熱力公司營業大廳交納。(來源:鶴壁市淇濱熱力有限公司)
根據《三門峽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熱用戶應當于每年11月10日前交納熱費,交納天數為一個完整的供暖期。熱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熱經營企業可以進行催交;經過2次催交仍未交費的,熱經營企業在不損害其他熱用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暫停供熱。
熱經營企業需退還熱費或者熱用戶需要補交熱費的,應當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后2個月內結清。

根據《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規定:用戶未按規定交納熱費的,供熱企業應當書面催告。經書面催告仍不交納的,供熱企業可以采取用熱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收取滯納金,但不得以少數用戶未交納熱費為由,中斷對其他已交費用戶的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2021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逾期未交費者,寶雞市熱力公司將按照《陜西省城鎮集中供熱服務標準》《城市供用熱力合同》等相關規定,自12月1日起每日按所欠采暖費總額的2‰加收違約金。

根據《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熱用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的標準向供熱單位交清全部熱用費,不得拖欠或者拒繳。
對于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交熱用費的單位和個人,供熱單位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公告催繳,并書面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
對于拒繳和拖欠熱用費的單位和個人,供熱單位可以停止供熱,因停止供熱造成的損失由欠費者承擔;其所欠熱用費,供熱單位應當依法追繳。
對于在當年供熱前交清全部熱用費的單位和個人,供熱單位可以給予一定優惠。
根據《天水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按面積收費的熱用戶,應于當年10月30日前向供熱單位繳納本采暖期的采暖費;一次繳納確有困難的,經供熱單位同意,可以分次繳納,但首次繳納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費的50%,余額應當在本采暖期結束前付清。
已實行按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應于當年10月30日前向供熱單位按面積繳納本采暖期的基本熱費,計量熱費可按月繳納,并于次月5日前繳納上月熱費,亦可提前預存熱費,逐月抵扣。
第四十四條 對不按時繳納采暖費的熱用戶,供熱單位根據供用熱合同約定,自繳費最后日期次日起每日向違約熱用戶加收3‰的滯納金。對拒絕繳費的單位或個人應書面通知其限期繳費,逾期不繳的,供熱單位可停止供熱或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已建成的供熱管網,一級管網需要二次加壓加熱供熱的,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和責任由供熱企業承擔;二級管網需要二次加壓加熱供熱的,所產生的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根據《青海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熱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可以加收滯納金;經催繳仍不繳費的熱用戶,供熱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可以對其暫緩供熱、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但不得損害其他熱用戶的用熱權益。
熱用戶逾期拒不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西寧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采暖費收取時間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用戶直接向供熱單位一次性繳清。

根據《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逾期三十日未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應當催告其在七日內交納熱費,逾期仍未交納的,報供熱監管部門批準后,可以對其暫緩供熱、限制供熱或者停止供熱,但不得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
(二)逾期超過三個月未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歷年拖欠熱費的用戶可以同供熱單位簽訂補交協議,按期償還所欠熱費。
供熱單位不得以清欠歷年欠費和部分用戶未交費為由,拒收當年熱費、拒絕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未按期交納熱費的用戶,從2021年11月1日起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加收違約金。(來源:華融熱力)
熱用戶應當在每年采暖期開始前三十日內交納本采暖期的熱費”規定,請熱用戶2021年10月15日前交納熱費。《城市居民用戶供用熱力合同》規定:“逾期交納熱費的,應承擔熱費違約金的違約責任。”不按時交納熱費的熱用戶,自2021年10月16日起收取違約金。

根據《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熱用戶可一次性交納采暖費,也可分期交納,但每年11月30日前應當交納本采暖期采暖費的百分之五十。采暖期結束前應當全部交清本采暖期采暖費。
實行按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二部制熱價交納采暖費。熱用戶在每年11月30日前應當交納本采暖期基礎采暖費,采暖期結束后,按照實際用熱量進行結算。
熱用戶違反供用熱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采暖費的,供熱單位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從逾期之日起,可按欠費總額收取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但不得超過本金。

根據《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由財政撥款的用熱單位的熱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遲繳或欠繳。
與供熱企業簽訂熱費代收代繳服務合同的單位或個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熱費,不得遲繳、欠繳或侵占、挪用。
第五十二條用熱戶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熱費的,供熱企業可從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約定收取滯納金,并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