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物價局審核、市政府批準,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熱能損耗補償費標準》昨天出臺。
《標準》規定,供熱期要求停熱的用戶,需向供熱單位交納20%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據市物價局有關人士介紹,《城市供熱熱能損耗補償費標準》是按照《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為切實維護供熱企業與停熱用戶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供熱工作順利進行而制訂的。《標準》規定,用戶要求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議,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戶用熱或者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不得停止供熱。停熱后,用戶需向供熱單位交納20%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據了解,《標準》的執行時間為本年度供熱期(即2007年10月20日 至2008年4月20日)。《標準》試行期為一年,下一個供熱期重新審核制定熱能損耗補償標準。對部分用戶已收繳 2007年—2008年度熱能損耗補償費的,將采取多退少補的辦法解決。
此政策由市物價局、市供熱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