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訊 為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推行城鎮供熱計量,蘭州市政府出臺今年第5號市長令,即《蘭州市城鎮供熱計量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供熱系統均應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建成使用的供熱計量裝置其維護和更換費用列入熱價成本,由供熱單位承擔,不得再向熱用戶收費。
供熱計量包括熱源、熱力站供熱量以及建筑物(熱力入口)、熱用戶用熱量的計量。《暫行規定》指出,新建民用建筑供熱系統均應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實行用熱計量收費制度。公建建筑的集中供熱系統,應當安裝使用分樓計量、分室控溫和計量用熱裝置;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熱系統,應當使用分戶計量、分室控溫和計量用熱裝置。供熱總管和供熱入口處應當安裝節能溫控裝置,實行計量用熱,裝置費用由供熱單位和熱用戶合同約定。根據要求,供熱單位未經供熱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對達不到供熱計量標準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具備改造條件而未按改造計劃進行分樓(戶)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接納入網供熱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