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某地暖設備公司為無錫一小區安裝了地暖系統工程,然而在約定的質保期屆滿之前,其中一名業主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無錫市南長區法院調結該起地暖工程合同糾紛,公司自愿返還利潤款6000元。這是無錫地區審理的首例地暖工程合同糾紛案。
2008年,小區業主劉某與某地暖公司簽訂“采暖及中央熱水系統銷售合同”,約定由該公司為劉某家房屋采暖及中央熱水系統工程進行設計并施工,工程造價5萬余元,質保2年。然而在質保期屆滿前,劉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賠償因生活不便造成的損失2萬元。
劉某訴稱,施工結束交付后,使用中發生多種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比如有時不出水、有時要空放20至30分鐘才出熱水、下雨天不出熱水、不點火等情形,公司多次維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已經嚴重影響正常生活。而地暖公司則堅持認為安裝的采暖設備質量沒有問題。
由于雙方爭論不下,承辦法官來到劉某家里實地勘察,并又走訪了市建設局、質監局、消委會等機構,被告知目前地暖工程在無錫這樣的南方城市還不多見,地暖設備的質量鑒定在無錫的司法實務中還沒有出現過,因此一時難以找到權威的鑒定機構。
為此糾紛雙方僵持近1年,期間也發生過激烈的沖突,在派出所、消協協調過程中均未達成和解協議。眼見矛盾愈演愈烈,法官轉換辦案思路,變坐堂辦案為上門辦案,到小區居委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并邀請多名社區干部共同參與。通過近4小時的協調,最終化干戈為玉帛,達成一致:由該公司返還劉某利潤款6000元,而此后雙方有關地暖設備質量問題再無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