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日前提請審議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草案)》,從規劃建設、供熱與用熱、設施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本市的集中供熱和用熱行為進行全面規范。為了更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條例草案的意見,決定將條例草案公示,公開征求意見。
市民要了解條例詳情,可登錄天津人大網(http://www.tjrd.gov.cn/)查看并提出自己的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將及時收集整理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收集意見起止時間為2009年6月3日至6月15日。
供熱單位造成室溫不達標
需退還采暖費
條例規定:供熱單位與用熱戶應簽訂供用熱合同,格式合同推薦文本由市供熱辦公室統一監制。
本市供熱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如遇氣溫出現特殊情況,供熱單位應按照市供熱辦公室的統一要求執行。在供熱期內,住戶居室及安裝供熱設施的客廳、廚房、廁所溫度應達到18℃±2℃。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用熱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退還相應的供熱采暖費。因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室內裝修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擅自加裝散熱器擴大用熱面積等行為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的,由用熱戶自行承擔責任,同時造成其他用熱戶溫度也達不到標準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戶內漏水影響他人利益
住戶配合維修
住宅用熱戶的戶內供熱設施由用熱戶管理,供熱設施不能使用需要更新改造時,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用熱戶承擔;戶外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管理、更新改造。
因住宅用熱戶室內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等故障,對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戶的利益造成影響時,供熱單位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在履行通知義務后,住戶不能及時趕到搶修現場的,供熱單位應通知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配合入戶搶修,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和物業服務企業應予配合。
取用供熱熱水毀壞設施
最高罰款五千
條例規定:擅自建設熱源的,責令停止建設,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入網用熱的,責令限期改正,補辦相關手續,逾期未改正的,按收費面積每平方米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也會受到相應處罰。
用熱戶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供熱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給其他用熱戶造成損害的,包括私自安裝、拆卸、改裝或者毀壞供熱設施;干擾熱計量裝置正常計量的;擅自擴大用熱面積的;在供熱設施上安裝取水裝置,排放和取用供熱管道內熱水的;利用其他手段取用供熱系統熱量的;阻礙供熱工作人員對供熱設施進行巡查、維護、檢修和更新改造的。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規定,也將受到相應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