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鍋爐房設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符合安全規定,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達到安全生產、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質量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下列范圍內的工業、民用、區域鍋爐房和室外熱力管道設計:
一、以水為介質蒸汽鍋爐房,其鍋爐的額定蒸發量為1~65t/h,額定出口蒸汽壓力為0.1~3.82MPa表壓、額定出口蒸汽溫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熱水鍋爐的鍋爐房,其鍋爐的額定出力為0.7~58MW、額定出口水壓為0.1~2.5MPa表壓、額定出口水溫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條第一、二款的參數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結水管道和閉式循環熱水系統。
第1.0.3條本規范不適用于余熱鍋爐、特殊類型鍋爐的鍋爐房和區域熱力管道設計。
第1.0.4條鍋爐房設計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2.0.1條鍋爐房設計應取得熱負荷、燃料和水質資料,并應取得氣象、地質、水文、電力和供水等有關資料。
第2.0.2條鍋爐房設計應根據城市(地區)或工廠(單位)的總體規劃進行,做到遠近結合,以近期為主,并宜留有擴建的余地。對擴建和改建的鍋爐房,應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和管線,并應與原有生產系統、設備布置、建筑物和構筑物相協調。
第2.0.3條鍋爐房設計應以煤為燃料,并應落實煤的供應。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氣、城市煤氣為燃料時,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2.0.4條鍋爐房設計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廢氣、廢水、廢渣和噪聲對環境的影響,排出的有害物和噪聲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應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第2.0.5條工廠(單位)所需熱負荷的供應應根據所在區域的供熱規劃確定。當其熱負荷不能由區域熱電站、區域鍋爐或其他單位的鍋爐房供應,且不具備熱電合產的條件時,才應設置鍋爐房。
第2.0.6條區域所需熱負荷的供應應根據所在城市(地區)的供熱規劃確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區域鍋爐房:
一、居住區和公用建筑設施的采暖和生活熱負荷,不屬熱電站的供熱范圍時;
二、用戶的生產、采暖通風和生活熱負荷較小,負荷不穩定,年使用時數較低,或由于場地、資金等原因,不具備熱電合產的條件時;
三、根據城市熱規劃和用戶先期用熱的要求需要過濾性供熱,以后可作為熱電站的調峰或備用熱源時。
第2.0.7條鍋爐房的設計容量宜根據熱負荷曲線或熱平衡系統圖,并計入管道熱損失、鍋爐房自用熱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熱進行計算確定。
當缺少熱負荷曲線或熱平衡系統圖時,熱負荷可根據生產、采暖通風和生活小時最大耗熱量,并分別計入同時使用系數確定。
第2.0.8條當用戶的熱負荷變動較大且較頻繁,或為周期性變化時,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宜設置蒸汽蓄熱器。設有蒸汽蓄熱器的鍋爐房,其設計容量應按平衡后的熱負荷乾地計算確定。
第2.0.9條鍋爐供熱介質的選擇,應根據供熱方式、介質的需要量和供熱系統等因素確定,可按下列規定進行選擇:
一、供采暖通風用熱的鍋爐房,宜采用熱水作為供熱介質;
二、供生產用汽的鍋爐房,應采用蒸汽作為供熱介質;
三、同時供生產用汽及采暖通風和生活用的熱的鍋爐房,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可選用蒸汽或蒸汽、熱水作為供熱介質。
第2.0.10條鍋爐供熱參數的選擇應能滿足用戶用熱參數和合理用熱的要求。
第2.0.11條鍋爐的選擇除應按本規范第2.0.9條和第2.0.10條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能有效地燃燒所采用的燃料;
二、應有較高的熱效率,并使鍋爐的出力、臺數和其他性能適應熱負荷變化的需要;
三、應有利于環境保護;
四、應使基建投資和運行管理費用較低;
五、宜選用容量和燃燒設備相同的鍋爐,當選用不同容量和不同類型的鍋爐時,其容量和類型不宜超過兩種。
第2.0.12條鍋爐臺數和容量的選擇,應根據鍋爐房的設計容量和全年負荷峰期鍋爐機組的工況等因素確定,并保證當其中最大1臺鍋爐檢修時,其余鍋爐應能滿足下列要求:
一、連續生產用熱所需的最低熱負荷;
二、采暖通風和生活用熱所需的最低熱負荷。
第2.0.13條鍋爐房的鍋爐臺數不宜少于2臺,但當選用1臺能滿足熱負荷和檢修需要時,可只設置1臺。
鍋爐房的鍋爐總臺數,新建時不宜超過5臺;擴建和改建時,不宜超過7臺。供熱采暖網
第2.0.14條燃油、燃氣和煤粉鍋爐后的煙道上,均應裝設防門爆門。防爆門的位置應有利于泄壓,當爆炸氣體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員的安全時,防爆門上應裝設泄壓導向管。
第2.0.15條地震設計烈度為6度至9度時,鍋爐房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對鍋爐選擇和管道設計,應采取抗震措施。
第2.0.16條鍋爐房的水處理裝置、除氧器和給水泵等輔助設備應按鍋爐房工藝設計要求選用;對鍋爐配套的鼓風機、引風機等輔機和儀表,均應符合工藝設計要求。
第2.0.17條區域鍋爐房宜設置必要的修理、運輸和生活設施,當可與鄰近的工廠(單位)協作時,可不單獨設置。
第2.0.18條鍋爐房區域的場地應進行綠化。
第三章燃燒的設施
第一節燃煤的設施
第3.1.1條鍋爐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種。
第3.1.2條鍋爐的燃燒設備應與所采用的煤種相適應,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較好的適應負荷變化。
二、能較好地節約能源;
三、有利于環境保護。
第3.1.3條選用層式(包括拋煤機鏈條式)燃燒設備時,宜采用鏈條爐排。
第3.1.4條結焦性強的煤種及碎焦屑,其燃燒設備不應采用鏈條爐排。
第3.1.5條磨煤機型式的選擇應根據燃煤的特性通定。
選用風扇磨煤機或錘擊式豎井磨煤機時,應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統。每臺鍋爐設置的磨煤機應有1臺備用。
選用鋼球磨煤機時,應采用貯倉式制粉系統。每臺鍋爐宜設置1臺磨煤機,其計算出力不宜小于鍋爐額定蒸發量所需耗煤量的115%。
第3.1.6條煤粉倉的貯粉量應滿足鍋爐額定蒸發量3~5h的耗煤量。
第3.1.7條制粉系統的原煤倉,煤粉倉和落煤管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倉和煤粉倉的內壁應光滑耐磨,壁面傾角不宜小于60度,相鄰壁交角應為圓弧形:
二、原煤倉出口的下部,宜設置圓形雙曲線金屬小煤斗;
三、原煤落煤管應為圓形,并適當加大其傾斜角;
四、煤粉倉應密閉和測量粉位的設施,并必須防止受熱和受潮。金屬煤粉倉尚應保溫。
第3.1.8條制粉系統圓形雙曲線金屬小煤斗下部,宜設置振動式給煤機1臺,其計算出力不應小于磨煤機計算出力的120%。
第3.1.9條給粉機的臺數和最大出力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給粉機的臺數應與鍋爐燃燒器一次風口的接口數相同;
二、每臺給粉最大出力不宜小于與其連接的燃燒器最大出力的130%。
第3.1.10條兩臺相鄰鍋爐之間的煤粉倉應采用可逆式螺旋輸粉機連通。螺旋輸粉機的出力,應與磨煤機的計算出力相同。
第3.1.11條制粉系統(全部燒無煙煤除外)必須設置防爆設施。
對煤粉倉、鋼球磨煤機等設備,應裝設蒸汽或其他滅火介質的管道。
第3.1.12條制粉系統排粉機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臺數應與磨煤機臺數相同;
二、風量裕量宜為5%~10%;
三、風壓裕量宜為10%~20%。
第3.1.13條煤粉鍋爐宜采用輕油或重油點火,有條件時可采用燃氣點火。當采用油點火時,點火油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小于或等于20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小于或等于14MW的鍋爐房,宜設置1個20~40m3油罐。
二、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35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大于或等于29MW的鍋爐房,宜設置1個4~10m3油罐。
第二節燃油的設施
第3.2.1條鍋爐房的供油系統宜采用經鍋爐燃燒器的單管循環系統。
第3.2.2條鍋爐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單母管;常年不間斷供熱時,宜采用雙母管。回油管道應采用單母管。
采用雙母管時,每一管的流量宜按鍋爐房最大計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75%計算。
第3.2.3條重油供油管道應保溫。當重油在輸送過程中,由于溫度降低不能滿足生產要求時,尚應伴熱。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燙傷人員或凍結的部位,應采取隔熱或保溫措施。
第3.2.4條通過油加熱器及其后管道燃油的流速,不應小于0.7m/s。
第3.2.5條油管道宜采用順坡敷設,但接入燃燒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燒器。柴油管道的坡度不應小于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應小于0.4%。
第3.2.6條燃用重油鍋爐房,當冷爐起動點火缺少蒸汽加熱重油時,應采用重油電加熱器或設置輕油、燃氣的輔助燃料系統。
第3.2.7條采用單機組配套的全自動燃油鍋爐,應保持其燃燒自控的獨立性,并按其要求配置燃油管道系統。
第3.2.8條燃油鍋爐所配置的燃燒器,應與燃油的性質和燃燒室的型式相適應,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的霧化性能好;
二、能較好地適應負荷變化;
三、對大氣污染少;
四、噪聲較低。
第3.2.9條在重油供油系統的設備和管道上,應裝吹掃口。其位置應能吹凈設備和管道內的重油。
吹掃介質宜用蒸汽或用輕油置換,吹掃用蒸汽壓力宜為0.6~1MPa。
第3.2.10條固定接法的蒸汽吹掃口,應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
第3.2.11條每臺鍋爐的供油干管上,應裝設關閉和快速切斷閥。每個燃燒器前的燃油支管上,應裝設關閉閥。當設置2臺或2臺以上鍋爐時,尚應在每臺鍋爐的回油干管上裝設止回閥。
第3.2.12條集中設置的供油泵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油泵的臺數不應少于2臺。當其中任何1臺停止運行時,其余的總容量,不應少于鍋爐最大計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二、供油泵的揚程不應小于下列各項的供數和;
1.供油系統的壓力降;
2.供油系統的油位差;
3.燃燒前所需的油壓;
4.適當的富裕量。
第3.2.13條不帶安全閥的容積式供油,在其出口的閥門前靠近油泵處的管段上,必須裝設安全閥。
第3.2.14條集中設置的重油加熱器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熱面應根據鍋爐房要求加熱的油量和油溫確定,并不適當的富裕量;
二、加熱面組宜能進行調節;
三、應裝設旁通管;
四、常年不間斷供熱的鍋爐房應設置備用油加熱器。
第3.2.15條燃油鍋爐采用電熱式油加熱器時,應限于起動點火或臨時加熱,不應作為經常加熱,不應作為經常加熱燃油的設備。
第3.2.16條在供油泵進口母管上,應設置油過濾器2臺,其中1臺備用。
油過濾器的濾網網孔,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離心泵、蒸汽往復泵為8~12目/cm。
二、螺桿泵、齒輪泵為16~32目/cm。
濾網流通面積宜為其進口管截面積的8~10倍。
第3.2.17條采用機械霧化燃燒器(不包括轉懷式)時,在油加熱器和燃燒器之間的管段上,應設置油過濾器。
油過濾器濾網的網孔,不宜小于20目/cm。濾網的流通面積,不宜小于其進口管截面積的2倍。
第3.2.18條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夠的灌注頭。
第3.2.19條室內油箱應裝設將油排放到室外的緊急排放管,并設置相應的排油存放設施。排放管上的閥門應裝設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點供熱采暖網。
第3.2.20條室內油箱應采用閉式油箱。油箱上應裝設直通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上設置阻火器和防雨設施。
油箱上不應采用玻璃管式的油位表。
第3.2.21條室內重油箱的油加熱溫度不應超過90℃。
第3.2.22條鍋爐房內油箱的總容量,重油不宜超過5m3,柴油不應超過1m3,并嚴禁把油箱設置在鍋爐或省煤器的上方。
第3.2.23條室外中間油箱的總容量,不宜超過鍋爐房1d的計算耗油量。
第3.2.24條燃油鍋爐點火用的液化氣罐,不應存放在鍋爐間,應存放在專用房間內。
第3.2.25條燃用重油鍋爐的尾部受熱面和煙道,宜設置蒸汽吹灰或蒸汽滅火裝置。
第1.0.1條為使鍋爐房設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符合安全規定,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達到安全生產、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質量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下列范圍內的工業、民用、區域鍋爐房和室外熱力管道設計:
一、以水為介質蒸汽鍋爐房,其鍋爐的額定蒸發量為1~65t/h,額定出口蒸汽壓力為0.1~3.82MPa表壓、額定出口蒸汽溫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熱水鍋爐的鍋爐房,其鍋爐的額定出力為0.7~58MW、額定出口水壓為0.1~2.5MPa表壓、額定出口水溫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條第一、二款的參數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結水管道和閉式循環熱水系統。
第1.0.3條本規范不適用于余熱鍋爐、特殊類型鍋爐的鍋爐房和區域熱力管道設計。
第1.0.4條鍋爐房設計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2.0.1條鍋爐房設計應取得熱負荷、燃料和水質資料,并應取得氣象、地質、水文、電力和供水等有關資料。
第2.0.2條鍋爐房設計應根據城市(地區)或工廠(單位)的總體規劃進行,做到遠近結合,以近期為主,并宜留有擴建的余地。對擴建和改建的鍋爐房,應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和管線,并應與原有生產系統、設備布置、建筑物和構筑物相協調。
第2.0.3條鍋爐房設計應以煤為燃料,并應落實煤的供應。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氣、城市煤氣為燃料時,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2.0.4條鍋爐房設計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廢氣、廢水、廢渣和噪聲對環境的影響,排出的有害物和噪聲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應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第2.0.5條工廠(單位)所需熱負荷的供應應根據所在區域的供熱規劃確定。當其熱負荷不能由區域熱電站、區域鍋爐或其他單位的鍋爐房供應,且不具備熱電合產的條件時,才應設置鍋爐房。
第2.0.6條區域所需熱負荷的供應應根據所在城市(地區)的供熱規劃確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區域鍋爐房:
一、居住區和公用建筑設施的采暖和生活熱負荷,不屬熱電站的供熱范圍時;
二、用戶的生產、采暖通風和生活熱負荷較小,負荷不穩定,年使用時數較低,或由于場地、資金等原因,不具備熱電合產的條件時;
三、根據城市熱規劃和用戶先期用熱的要求需要過濾性供熱,以后可作為熱電站的調峰或備用熱源時。
第2.0.7條鍋爐房的設計容量宜根據熱負荷曲線或熱平衡系統圖,并計入管道熱損失、鍋爐房自用熱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熱進行計算確定。
當缺少熱負荷曲線或熱平衡系統圖時,熱負荷可根據生產、采暖通風和生活小時最大耗熱量,并分別計入同時使用系數確定。
第2.0.8條當用戶的熱負荷變動較大且較頻繁,或為周期性變化時,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宜設置蒸汽蓄熱器。設有蒸汽蓄熱器的鍋爐房,其設計容量應按平衡后的熱負荷乾地計算確定。
第2.0.9條鍋爐供熱介質的選擇,應根據供熱方式、介質的需要量和供熱系統等因素確定,可按下列規定進行選擇:
一、供采暖通風用熱的鍋爐房,宜采用熱水作為供熱介質;
二、供生產用汽的鍋爐房,應采用蒸汽作為供熱介質;
三、同時供生產用汽及采暖通風和生活用的熱的鍋爐房,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可選用蒸汽或蒸汽、熱水作為供熱介質。
第2.0.10條鍋爐供熱參數的選擇應能滿足用戶用熱參數和合理用熱的要求。
第2.0.11條鍋爐的選擇除應按本規范第2.0.9條和第2.0.10條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能有效地燃燒所采用的燃料;
二、應有較高的熱效率,并使鍋爐的出力、臺數和其他性能適應熱負荷變化的需要;
三、應有利于環境保護;
四、應使基建投資和運行管理費用較低;
五、宜選用容量和燃燒設備相同的鍋爐,當選用不同容量和不同類型的鍋爐時,其容量和類型不宜超過兩種。
第2.0.12條鍋爐臺數和容量的選擇,應根據鍋爐房的設計容量和全年負荷峰期鍋爐機組的工況等因素確定,并保證當其中最大1臺鍋爐檢修時,其余鍋爐應能滿足下列要求:
一、連續生產用熱所需的最低熱負荷;
二、采暖通風和生活用熱所需的最低熱負荷。
第2.0.13條鍋爐房的鍋爐臺數不宜少于2臺,但當選用1臺能滿足熱負荷和檢修需要時,可只設置1臺。
鍋爐房的鍋爐總臺數,新建時不宜超過5臺;擴建和改建時,不宜超過7臺。供熱采暖網
第2.0.14條燃油、燃氣和煤粉鍋爐后的煙道上,均應裝設防門爆門。防爆門的位置應有利于泄壓,當爆炸氣體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員的安全時,防爆門上應裝設泄壓導向管。
第2.0.15條地震設計烈度為6度至9度時,鍋爐房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對鍋爐選擇和管道設計,應采取抗震措施。
第2.0.16條鍋爐房的水處理裝置、除氧器和給水泵等輔助設備應按鍋爐房工藝設計要求選用;對鍋爐配套的鼓風機、引風機等輔機和儀表,均應符合工藝設計要求。
第2.0.17條區域鍋爐房宜設置必要的修理、運輸和生活設施,當可與鄰近的工廠(單位)協作時,可不單獨設置。
第2.0.18條鍋爐房區域的場地應進行綠化。
第三章燃燒的設施
第一節燃煤的設施
第3.1.1條鍋爐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種。
第3.1.2條鍋爐的燃燒設備應與所采用的煤種相適應,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較好的適應負荷變化。
二、能較好地節約能源;
三、有利于環境保護。
第3.1.3條選用層式(包括拋煤機鏈條式)燃燒設備時,宜采用鏈條爐排。
第3.1.4條結焦性強的煤種及碎焦屑,其燃燒設備不應采用鏈條爐排。
第3.1.5條磨煤機型式的選擇應根據燃煤的特性通定。
選用風扇磨煤機或錘擊式豎井磨煤機時,應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統。每臺鍋爐設置的磨煤機應有1臺備用。
選用鋼球磨煤機時,應采用貯倉式制粉系統。每臺鍋爐宜設置1臺磨煤機,其計算出力不宜小于鍋爐額定蒸發量所需耗煤量的115%。
第3.1.6條煤粉倉的貯粉量應滿足鍋爐額定蒸發量3~5h的耗煤量。
第3.1.7條制粉系統的原煤倉,煤粉倉和落煤管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倉和煤粉倉的內壁應光滑耐磨,壁面傾角不宜小于60度,相鄰壁交角應為圓弧形:
二、原煤倉出口的下部,宜設置圓形雙曲線金屬小煤斗;
三、原煤落煤管應為圓形,并適當加大其傾斜角;
四、煤粉倉應密閉和測量粉位的設施,并必須防止受熱和受潮。金屬煤粉倉尚應保溫。
第3.1.8條制粉系統圓形雙曲線金屬小煤斗下部,宜設置振動式給煤機1臺,其計算出力不應小于磨煤機計算出力的120%。
第3.1.9條給粉機的臺數和最大出力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給粉機的臺數應與鍋爐燃燒器一次風口的接口數相同;
二、每臺給粉最大出力不宜小于與其連接的燃燒器最大出力的130%。
第3.1.10條兩臺相鄰鍋爐之間的煤粉倉應采用可逆式螺旋輸粉機連通。螺旋輸粉機的出力,應與磨煤機的計算出力相同。
第3.1.11條制粉系統(全部燒無煙煤除外)必須設置防爆設施。
對煤粉倉、鋼球磨煤機等設備,應裝設蒸汽或其他滅火介質的管道。
第3.1.12條制粉系統排粉機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臺數應與磨煤機臺數相同;
二、風量裕量宜為5%~10%;
三、風壓裕量宜為10%~20%。
第3.1.13條煤粉鍋爐宜采用輕油或重油點火,有條件時可采用燃氣點火。當采用油點火時,點火油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小于或等于20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小于或等于14MW的鍋爐房,宜設置1個20~40m3油罐。
二、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35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大于或等于29MW的鍋爐房,宜設置1個4~10m3油罐。
第二節燃油的設施
第3.2.1條鍋爐房的供油系統宜采用經鍋爐燃燒器的單管循環系統。
第3.2.2條鍋爐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單母管;常年不間斷供熱時,宜采用雙母管。回油管道應采用單母管。
采用雙母管時,每一管的流量宜按鍋爐房最大計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75%計算。
第3.2.3條重油供油管道應保溫。當重油在輸送過程中,由于溫度降低不能滿足生產要求時,尚應伴熱。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燙傷人員或凍結的部位,應采取隔熱或保溫措施。
第3.2.4條通過油加熱器及其后管道燃油的流速,不應小于0.7m/s。
第3.2.5條油管道宜采用順坡敷設,但接入燃燒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燒器。柴油管道的坡度不應小于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應小于0.4%。
第3.2.6條燃用重油鍋爐房,當冷爐起動點火缺少蒸汽加熱重油時,應采用重油電加熱器或設置輕油、燃氣的輔助燃料系統。
第3.2.7條采用單機組配套的全自動燃油鍋爐,應保持其燃燒自控的獨立性,并按其要求配置燃油管道系統。
第3.2.8條燃油鍋爐所配置的燃燒器,應與燃油的性質和燃燒室的型式相適應,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的霧化性能好;
二、能較好地適應負荷變化;
三、對大氣污染少;
四、噪聲較低。
第3.2.9條在重油供油系統的設備和管道上,應裝吹掃口。其位置應能吹凈設備和管道內的重油。
吹掃介質宜用蒸汽或用輕油置換,吹掃用蒸汽壓力宜為0.6~1MPa。
第3.2.10條固定接法的蒸汽吹掃口,應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
第3.2.11條每臺鍋爐的供油干管上,應裝設關閉和快速切斷閥。每個燃燒器前的燃油支管上,應裝設關閉閥。當設置2臺或2臺以上鍋爐時,尚應在每臺鍋爐的回油干管上裝設止回閥。
第3.2.12條集中設置的供油泵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油泵的臺數不應少于2臺。當其中任何1臺停止運行時,其余的總容量,不應少于鍋爐最大計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二、供油泵的揚程不應小于下列各項的供數和;
1.供油系統的壓力降;
2.供油系統的油位差;
3.燃燒前所需的油壓;
4.適當的富裕量。
第3.2.13條不帶安全閥的容積式供油,在其出口的閥門前靠近油泵處的管段上,必須裝設安全閥。
第3.2.14條集中設置的重油加熱器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熱面應根據鍋爐房要求加熱的油量和油溫確定,并不適當的富裕量;
二、加熱面組宜能進行調節;
三、應裝設旁通管;
四、常年不間斷供熱的鍋爐房應設置備用油加熱器。
第3.2.15條燃油鍋爐采用電熱式油加熱器時,應限于起動點火或臨時加熱,不應作為經常加熱,不應作為經常加熱燃油的設備。
第3.2.16條在供油泵進口母管上,應設置油過濾器2臺,其中1臺備用。
油過濾器的濾網網孔,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離心泵、蒸汽往復泵為8~12目/cm。
二、螺桿泵、齒輪泵為16~32目/cm。
濾網流通面積宜為其進口管截面積的8~10倍。
第3.2.17條采用機械霧化燃燒器(不包括轉懷式)時,在油加熱器和燃燒器之間的管段上,應設置油過濾器。
油過濾器濾網的網孔,不宜小于20目/cm。濾網的流通面積,不宜小于其進口管截面積的2倍。
第3.2.18條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夠的灌注頭。
第3.2.19條室內油箱應裝設將油排放到室外的緊急排放管,并設置相應的排油存放設施。排放管上的閥門應裝設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點供熱采暖網。
第3.2.20條室內油箱應采用閉式油箱。油箱上應裝設直通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上設置阻火器和防雨設施。
油箱上不應采用玻璃管式的油位表。
第3.2.21條室內重油箱的油加熱溫度不應超過90℃。
第3.2.22條鍋爐房內油箱的總容量,重油不宜超過5m3,柴油不應超過1m3,并嚴禁把油箱設置在鍋爐或省煤器的上方。
第3.2.23條室外中間油箱的總容量,不宜超過鍋爐房1d的計算耗油量。
第3.2.24條燃油鍋爐點火用的液化氣罐,不應存放在鍋爐間,應存放在專用房間內。
第3.2.25條燃用重油鍋爐的尾部受熱面和煙道,宜設置蒸汽吹灰或蒸汽滅火裝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