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草案規定,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該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改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修訂草案同時規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標準,對公共機構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度。公共機構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安裝能源消耗計量裝置,實行能源消耗分類、分項計量和能源審計制度。
此外,修訂草案還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