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實施近10年,部分條款已無法處理供暖矛盾
一套老辦法無法解決新問題
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訊 (記者馬莉) 2005年8月,《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正式頒布實施。時隔近10年,辦法中部分條款和規定已無法適應當下日益突出的供暖矛盾,在供暖糾紛處理方面也開始缺乏合理性,從去年開始蘭州市著手修改供暖條例。一年時間過去了,《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仍在修改討論之中。對于寄托了解決蘭州市供暖體質、機制以及歷史遺留的諸多問題,和化解供暖諸多矛盾的地方法規,廣大熱用戶、供熱部門和專家從供熱實際出發,以過熱費收取、退熱費、供熱投資等為重點提出了多條修改意見,期待立法部門予以考慮或采納,并期望這部地方法規能夠盡快出臺。
問題A
1過熱費收費標準不一分戶收費標準未提及
條例原文:不需采暖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于供暖前30日內向供熱單位提出拆除、鎖閉用熱設施的書面申請。被拆除、鎖閉其用熱設施的房屋所有權人在供暖期內,應當按總熱用費的10%向供熱單位繳納戶間傳熱熱用費。
供暖開始后,有關過熱費該交多少的供暖糾紛源源不斷,各供熱站在收費時也有不同標準,有的按10%執行,有的則按30%收取過熱費。家住安寧區水岸天城小區的王先生一直交10%的過熱費,今年忽然就漲到了30%,蘭州市規定停暖需交10%的過熱費,按30%收取無法可依。對此,一些供熱站給出了答復:按國家規定,分戶計量小區過熱費需交總熱費的30%。蘭州城區一家供熱站的負責人表示,雖然分戶計量的小區都在按國家標準按30%收取過熱費,但在《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各供熱站在執行時缺乏具體依據,向市民告知時也缺乏依據。
2供暖不達標如何退費缺乏程序和監督機制
條例原文:非分戶熱計量區域熱用戶室內溫度晝夜不低于18℃,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用戶24小時以上供熱質量不達標并經供熱管理機構核實,低于室溫合格標準2℃以內的,供熱單位按日向熱用戶退還低溫期的半額熱用費;低于室溫合格標準2℃以上的,供熱單位按日向熱用戶退還低溫期的全額熱用費。
從歷年的供暖投訴看,不少市民在供暖結束后向供熱站申請退費,供熱站要么不“認賬”,要求用戶出具相關證明,要么承諾會把相關熱費充至第二年的暖氣費中,實際上真正能獲得“賠償”的用戶并不多。有專家分析,現行的供熱管理條例中缺乏對退費程序和監督機制的規定,讓一些供熱站有機可乘,缺乏對故意削弱供暖質量供熱站的監督和懲罰。
3管道維修費等用戶該承擔多少?
條例原文:供熱單位界墻外緣1.5米以外的熱用戶室外管網和其他采暖設備,由熱用戶自行投資建設,產權歸用戶所有。由熱用戶自行管理的室外管網和其他采暖設備需要更換或者出現故障需要搶修時,供熱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更換或者搶修,其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推遲供暖、無法供暖,大多是由管道問題所致。尤其是一些老樓,很多二次供熱管網發生故障后因無人承擔維修改造費用,甚至影響到部分居民整個冬季的采暖。現狀是,政府的補貼有限,一些小區就向熱用戶收取管道維修費。蘭州小稍門供熱站一位工作人員說,在供熱站無力籌集到全部改造資金時,所缺資金可根據“誰投資誰受益原則”向熱用戶收取。近幾年,一些小區的管網改造費僅收幾百元,多的就幾千塊,還有的小區每年向熱用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網投資費。供熱投資費比如管道維修費、入網費或分戶計量表費等用戶究竟如何承擔、該承擔多少,在《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沒有提及。
B建議
1明確退費程序不退費者應給予處罰
因供暖質量不達標,市民魏女士有過退暖氣被拒的遭遇。她建議,新的供暖條例中應明確退費程序。“室溫不足18℃,到采暖期結束后具體怎樣退費,需要用戶提供什么,應該有進一步的規定。而且,必須要有監督,只有這樣,有關退費的法律規定才不會成為一紙空文。”對于居民申請停暖被拒的問題,省政協委員張正昇提出,現行的供暖管理條例僅提出,對可能影響其他熱用戶用熱利益和供熱單位的正常供熱應不予同意停暖,該規定應細化,例如寫明影響他人供暖的相關情形,并規定超過總用戶的百分之多少算影響正常供暖秩序。
2按建筑面積變為按使用面積收取熱費
隨著商品房公攤面積的增加,不少用戶對按使用面積收取熱費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其實早在幾年前,就有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提出過此類建議,冬季采暖費應按用戶實際使用的住房面積計收,公用面積比如樓道和門廳等不再算入面積收費中。蘭州市熱管辦一位負責人建議,蘭州市應大力推行分戶計量辦法,制定分戶計量、按量計取收取暖費的規定,逐步改進計量方式,公平用熱收費。
3按面積收取熱費應差別對待
家住火車站附近的丁先生建議,在沒有實現分戶計量的前提下,按面積收取取暖費的應差別對待,對于處于管網末梢的低層或高層用戶應減免一定的暖氣費,如此還有利于供熱站解決收費難的問題。甘肅致中律師事務所張彤律師提出,解決供熱站的收費難問題的根本途徑是通過技術改造盡快實現分戶計量,新的供暖條例修改時要同時關注供熱站和用戶利益,嚴令禁止“停暖逼費”,保護大部分已交費熱用戶的利益。
C進展
蘭州正醞釀出臺
新供暖條例
蘭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審議了《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這也是該辦法實施近10年來的首次修改,其中多條不適應供熱管理和供熱矛盾化解的條款都被列入修改范圍。比如,舊版條例未規定具體的供暖期,《條例(修訂草案)》就明確了每年的供暖期為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而且,為了化解收費矛盾,修改中還規定了八種情形,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室內溫度不達標由熱用戶承擔責任:未按規定交納熱費的、室內裝修等影響供熱效果,或者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市內供熱設施的等。
據了解,蘭州市正在醞釀出臺新的供暖條例,《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目前還在審議中。按照立法規定,《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正式出臺前還要聽取各方修改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