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適應城市供熱體制改革需要,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享受采暖費補貼,維護供熱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統稱市內城區)內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具有大連市市內城區居民戶口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
第三條市政府建立企業離退休人員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
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按照以支定收、用人單位合理負擔的原則籌集,專項用于支付離退休人員采暖費補貼。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專門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籌集和補貼發放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五條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來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
(二)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保值增值收入;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條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繳費基數統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比例為2%。
繳納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所需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符合稅法規定的,稅前列支。
第七條用人單位按月繳納的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經辦機構申報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按規定補繳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八條市政府根據供熱市場變化情況和資金收支狀況,適時調整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繳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采暖費補貼待遇
第九條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后,退休人員按規定享受的采暖費補貼從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中支付,由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條用人單位退休人員根據本辦法施行后繳納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繳費年限和本辦法施行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以下統稱繳費年限),按相應住房面積標準享受采暖費補貼。具體計發公式如下:
退休人員月采暖費補貼=住房面積標準×居民住宅供暖價格×70%÷12。
第十一條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單位退休的人員,繳費年限滿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采暖費補貼;不滿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采暖費補貼。
第十二條2006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單位退休的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采暖費補貼;滿20年不滿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采暖費補貼;不滿20年的,個人可一次性補繳至20年,不補繳的,不享受采暖費補貼。
第十三條經市政府批準的原在我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三年改革脫困下崗自謀職業人員和下崗轉失業并軌人員(統稱“三三制”人員),具有市內城區居民戶口人員退休后,繳費年限滿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采暖費補貼;不滿20年的,個人可一次性補繳至20年,不補繳的,不享受采暖費補貼。
第十四條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單位退休的人員,采暖費補貼移交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從辦理采暖費社會化發放手續次月起享受采暖費補貼,未辦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決;“三三制”人員以靈活就業身份辦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費補貼。
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用人單位按月足額繳納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符合按月領取采暖費補貼條件的,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當月起享受采暖費補貼。
第十五條企業離休人員根據離休前職務或級別,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享受住房標準內的采暖費補貼。離休人員無配偶或配偶無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積標準全額享受采暖費補貼。
離休人員死亡后,其配偶無工作的,按照離休人員生前標準繼續全額享受采暖費補貼;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積標準全額享受采暖費補貼。所需費用從原渠道列支解決。
第十六條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配偶符合供養條件且未納入城鎮困難居民采暖費補貼保障范圍的,可以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采暖費補貼。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退休人員,其符合前款規定的配偶采暖費補貼,由死亡退休人員原單位負責發放;1998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退休人員,其符合前款規定、由我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生活費的配偶采暖費補貼,從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中支付。
第四章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定期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公布繳納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情況,接受職工和工會組織的監督。經辦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告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依法對用人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與繳納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有關的材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瞞報、謊報。經辦機構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進行與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征繳有關的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不繳納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采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離退休人員采暖費補貼未移交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的,由原用人單位按規定發放。
不按規定發放的,離退休人員或工會組織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投訴后,情況屬實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逾期不發放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已改制企業不按規定發放的,也可由原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據國有產權轉讓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采暖費補貼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追回非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原地處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且原在市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加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具有市內城區居民戶口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我市其他區和縣(市)、先導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當地離退休人員采暖費補貼辦法。地處縣(市)區的市屬企業(含已破產企業),按企業生產經營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