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障安全、可靠、穩定供熱,維護供熱經營企業和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規劃區范圍內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集中供熱是指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及工業余熱等集中熱源所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有償提供給熱用戶的生產和生活用熱。
第四條城市集中供熱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特許經營和統一管理。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集中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集中供熱行業管理工作(以下簡稱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市發展改革、環保、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供熱主管部門做好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城市集中供熱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合理布局、統籌安排的原則,由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環保、規劃等部門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供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建設等不得占用集中供熱發展規劃預留的城市供熱設施用地。新區開發建設、舊區改造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依據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同時配套建設集中供熱設施。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必須符合城市集中供熱規劃,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
第九條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分散燃煤,對建成使用的,應當按照本市集中供熱規劃,逐步改用清潔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熱管網,在并入城市供熱主管網時,給予相應優惠。
在集中供熱主管網到達的地區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保證用熱設施建設與民用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在城市供熱主管網尚未到達的地區,確需新建分散供熱點、源的,有關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前,應當征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建設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確定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從事城市集中供熱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十一條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建設和維修所采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集中供熱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建設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供熱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有關竣工資料。供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供熱工程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城市集中供熱管線按照城市集中供熱規劃需要穿越單位、廠區或宅院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采用集中供熱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安裝建筑物室內溫度控制和用熱計量設施,逐步實行按計量收費。
暫不具備按計量收費條件的,在過渡期內可以實行按供熱建筑面積計收熱費,并要盡快創造條件實現按計量收費。
第三章供熱管理
第十五條城市集中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供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授權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選定集中供熱經營企業,并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集中供熱經營企業的管理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加強對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
(二)確保按時、連續、保質供熱;
(三)在不同朝向不同層次的熱用戶設立測溫點,定期測溫,并做到有記錄和用戶簽字;
(四)定期對供熱系統進行檢查,及時處理供熱隱患;
(五)加強管理和規范服務,將規范服務的標準、內容、時間向社會公開,設置報修、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熱用戶反映的問題;
(六)按照規定向供熱行業主管部門上報統計報表和采暖期日報表,接受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對供熱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七)特許經營協議和供熱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七條供熱經營企業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供用熱時間、熱負荷性質、供用熱參數、供熱價格、繳費時限、供用熱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供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市供用熱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條供熱采暖期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供熱經營企業應提前做好準備工作,如遇異常氣候需延長或縮短供熱期限,報集中供熱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后調整。超供或縮短時
間的用熱費根據實供天數增加或減少。
第十九條在采暖期內,除不可抗力外,供熱經營企業應當保證按照面積收費的熱用戶室內溫度為18℃ ±2℃,不低于16℃。熱用戶對供熱期限、溫度等標準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實行分戶計量的用戶,室內溫度和供熱時間由用戶自行調控,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設計供熱參數和合同約定保證供熱。
第二十條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時向熱用戶供熱,除正常檢修和事故處理外,不得無故停止供熱。因城市建設、供熱設施施工、設備檢修等原因按照計劃需要局部降壓和暫停供應的,必須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并應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熱。發生重大故障的,應當立即報告供熱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因供熱經營企業責任,連續停熱達24小時以上的,應當按天數退還或減收相應的熱費。
第二十二條城市集中供熱計量應采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熱用戶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或合同約定標準時,有權要求供熱經營企業采取措施達到標準溫度。供熱經營企業接到用戶報告后的 24小時內,應查明原因,并予以解決。熱用戶對計量發生爭議時,可由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對計量儀表進行校驗,校驗費由責任方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動計量儀表鉛封、中斷計量儀表的電源、移動計量儀表及閥門開關。
第二十三條供熱經營企業工作人員測試用戶室溫,檢查設施運行情況應當出示企業的有效證件,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供熱經營企業應建立、完善供熱搶修制度和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第四章用熱管理
第二十五條需要用熱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向供熱企業申請辦理用熱手續。供熱經營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規范對申請人的用熱設施進行復核,不得拒絕熱用戶的復核請求,未經復核或復核不達標的可不予供熱。
第二十六條熱用戶停用或恢復用熱、更名、增加或減少用熱面積、改變用熱設施運行方式等,應當到供熱經營企業辦理有關手續。未辦理減少用熱面積手續的仍按原面積收取用熱費。
第二十七條熱用戶應當按規定對用熱設施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每年用熱前應對自用用熱設施進行檢查,保證設施完好。
第二十八條熱用戶未經供熱經營企業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連接供熱管網;
(二)擅自改變用熱管網管徑、增加用熱設施;
(三)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熱管網蒸汽和熱水;
(四)擅自改變熱用途;
(五)阻礙供熱經營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管理;
(六)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實行有償用熱制度,熱用戶應當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采暖價格向供熱經營企業繳納用熱費。
第三十條供熱價格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并按規定舉行聽證。城市集中供熱采暖價格和蒸汽價格應由供熱經營企業提出,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供熱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和辦法收取采暖費。
第五章設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和用熱設施由產權所有者負責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
供熱經營企業對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應當定期巡線、檢查維修,確保供用熱設施安全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因特殊情況需改裝、拆除的,須經供熱經營企業和產權所有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要求改裝、拆除方承擔。
遷移城市集中供熱管線,應報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四條城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城市供熱設施安全的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因工程施工影響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經供熱經營企業查驗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外緣 1.5m安全距離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樁、埋設線桿、爆破作業、管網上方栽培花草樹木;
(三)堆放垃圾、雜物;
(四)排放污水;
(五)其他影響供熱管網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集中供熱行業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理。
(一)熱用戶對所屬熱力管道和內部用熱設備不維護、不檢修造成事故的,供熱經營單位可以停止供熱。
(二)在供熱設施保護區域進行建筑的,按違章建筑有關規定處理。
(三)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占壓、破壞或損壞供熱設施的,由供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賠
償損失;構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特許經營協議擅自經營集中供熱的經營企業,由供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供熱經營企業擅自提價或通過縮短供熱采暖時間、降低供熱采暖質量等手段變相提價的,由供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九條供熱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供熱經營企業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抵押的;
(三)達不到供熱產品、服務標準和要求的;
(四)因經營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經營管理原因,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危及社會公眾利益的;
(六)不按城市規劃投資建設公用設施的;
(七)擅自停業、歇業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對拒絕、阻礙供熱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