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供熱辦了解到,居民打算停止用熱或恢復用熱,可在4月15號至10月10號期間,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供熱單位審核后,予以進行斷熱或恢復。
供熱溫度不達標,供熱單位應根據室溫不合格的天數,向用戶退還熱費。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還熱費的20%;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青島廣播記者 宮辰)來源:青島網絡廣播電視臺
供熱溫度不達標,供熱單位應根據室溫不合格的天數,向用戶退還熱費。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還熱費的20%;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青島廣播記者 宮辰)來源:青島網絡廣播電視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