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要求,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保障供熱,在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供熱期限開始兩個月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手續;并一次性預計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開發建設單位采取其他措施滿足入住用戶要求并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暫停供熱。暫停供熱期間不計入保修期。
對于清潔能源的應用,修訂草案第九條第一款的內容為:“編制供熱專業規劃,應當體現城鄉統籌、節能減排、科學配置熱源的要求,明確利用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的發展目標、發展區域。”第十一條為:“供熱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業規劃確定供熱范圍和供熱方式。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管理部門確定的供熱范圍和供熱方式發展用戶、提供熱源。”“供熱單位供熱范圍內的熱負荷與其供熱能力不相適應時,供熱管理部門可以調整其供熱范圍。 ”“在供熱專業規劃確定的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發展區域內,供熱單位因條件限制不能采用規劃確定的供熱方式供熱的,供熱管理部門應當調整其供熱范圍或者依法確定新的供熱單位。 ”
新建住宅供熱的,居民用戶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用熱開戶并承擔熱費。尚未售出或者未辦理用熱開戶的新建住宅,按照基本熱價核算收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新建住宅供熱設施保修期滿后,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熱。未安裝供熱設施的既有住宅具備集中供熱條件,且申請安裝供熱設施戶數達到單元總戶數60%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安裝供熱設施并供熱,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關供熱設施配套建設費用。而之前施行的條例中關于新建住宅入住率需要達到60%才能供熱的規定,在修改稿中也取消了。供熱單位擬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日的六個月前提出申請。
條例規定,以下四種行為將被禁止: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等;擅自擴大用熱、改變用熱性質;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其他危害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用戶確需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的,應當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供熱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改動。來源:搜狐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