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保障供熱,在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供熱期限開始兩個月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手續。開發建設單位采取其他措施滿足入住用戶采暖要求并協商一致的單元或者可以獨立控制的分區,可以申請暫停供熱。暫停供熱期間不計入保修期。新建住宅供熱的,居民用戶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用熱開戶并承擔熱費。尚未售出和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新建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供熱手續時,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供熱單位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用熱量結算熱費。
條例中規定采暖期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適當調整采暖期)。采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不得低于18℃。廚房內溫度不得低于10℃。供熱單位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前5日進行試供熱,做好調試、排氣等工作。居民用戶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在每年的采暖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辦理手續。禁止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禁止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用戶確需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的,應當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供熱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改動。
供熱單位應當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公開供熱投訴服務電話,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對供熱設施漏水的投訴,供熱單位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一小時內到達現場搶修;對供熱溫度等有關質量的投訴,在采暖期開始后的10日內,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5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時間,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2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供熱單位未及時處理用戶投訴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供熱單位向用戶退還熱費的,應當在每年采暖期結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青島市供熱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同時廢止。來源:新浪地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