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件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鄉建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聯合出臺,自2015年8月20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文件明確了清潔能源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清潔能源供熱范圍、清潔能源供熱項目規劃建設、投資補助辦理程序、運行補貼辦理程序,規范了清潔能源供熱企業經營管理。
針對清潔能源供熱設施建設,文件要求,新進入土地招拍掛程序的項目,在土地權利人申請納入儲備時,應提供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明確該地塊是否應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對具備清潔能源供熱條件的新進入市場的土地,規劃設計條件中應當明確清潔能源供熱要求,預留清潔能源供熱設施用地,在土地招拍掛出讓時,一并納入招拍掛出讓文件。供熱方式一經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更改。清潔能源供熱設施應與開發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文件規定,經批準利用清潔能源供熱的項目,由清潔能源供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供熱配套費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開發建設項目所繳納供熱配套費。市財政局根據下達的配套費補助資金投資計劃,按相關規定下達補助資金支出預算,配套費補助資金直接撥至清潔能源供熱建設單位。
補貼標準上,新建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財政資金按照發電裝機容量1000元/千瓦的標準給予設備投資補貼,經審查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70%及以上的,財政資金再給予1000元/千瓦的補貼。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氣源熱泵和其他電供熱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按核定儲能設施建設成本的50%,由財政資金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額不超過1000萬元。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