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主題:關于供熱計量收費問題致全國人大一封信——關于修訂《節能法》第三十八條的建議
建議類別:綜合類
建議人:shihuashiahuo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提交時間:2015-08-0810:14:52
內容:關于供熱計量收費問題致全國人大的公開信
——關于修訂《節能法》第三十八條的建議
全國人大、委員長:
供熱改革的一項重要要舉措就是:效仿水、電的計量方法和收費辦法,提出了“分戶計量,按用熱量收費”的主張,認為“用多少熱花多少錢,公平合理”。沒有經過充分論證,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政策,試圖利用行政手段在北方冬季采暖地區全面推行。尤其是寫進了《節能法》第三十八條。但事與愿違,“供暖計量收費遇尷尬:30億智能裝置無奈沉睡?”——人民日報對二十年來推行“供熱計量收費”現狀的描述,與其效仿的水、電、燃氣的計量收費形成巨大反差。使熱改陷入誤區。
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分戶計量,按用熱量收費》的科學性可行性公平性缺乏全面科學論證,其理論依據“通斷理論”、“計量節能作用巨大理論”有瑕疵、不嚴謹,實踐中出現上述尷尬問題。
一采暖熱計量的基本條件難以滿足。
計量對象之間互不影響也不受環境因素影響,是計量不容忽略的常識性的必要條件。
住宅樓鄰戶之間不絕熱,戶間傳熱、樓板反向散熱[5]的作用,使用戶在用熱過程中存在熱交換,相互關聯、相互影響;
設計、建造的建筑節能水平及陽光、風向風力等很多環境因素對不同或者同一建筑用戶熱計量影響較大,且都無法克服。
計量的必要條件不能滿足卻被“忽略不計”,計量的準確性、可靠性難以保證,按用熱量收費的可行性受質疑。
二計量方法有“缺點”。
所有的計量收費,最基本的原則是必須保證計量的準確性、可靠性、公平性[1][2],熱計量收費也沒有理由例外。
“分戶熱計量的若干方法都有各自的缺點”[3],“缺點”的本質是準確性可靠性問題,計量的量值與用戶實際用熱量不等值,“準確的計量”要用面積、建筑節能率、朝向、部位、通斷時間等諸多因素進行模糊的修正和調整,形成悖論,失去了計量的意義和作用,無準確、可靠可言,更談不上公平。“按用熱量收費”科學性受到質疑。
三按用熱量收費不公平問題更嚴重。
“用多少花多少錢,公平合理”的邏輯判斷,對于用水、用電等很多事物都是適用的,但是,應用于復雜的采暖用熱是有條件的。
(一)一樣的面積、一樣的用熱量花一樣的錢,分別從面積和用熱量的角度看都是公平的。
花一樣的錢,都得不到一樣的溫度。從溫度的角度看,兩種方法都是不公平的。
因此,“用多少熱花多少錢,公平合理”的邏輯判斷有瑕疵、不嚴謹,是誤導。
(二)問題性質相同,對于按面積收費是不可行、取消的理由,而對于按用熱量收費卻成為可行的依據。
需要巨額投入的“按用熱量收費”,不公平問題不僅沒有解決,反而通過《節能法》等法規被“固化”、法制化。使侵權違法行為也可能變為合法化,如將無意或故意蹭熱、偷熱與行為節能相混淆。
法規、政策出現雙重標準、悖論。“分戶計量,按用熱量收費”的公平性受質疑
四計量收費有名無實,產生法律沖突。
以“計量”為核心舉措,以取消面積收費為宗旨的各種“計量收費”,實際卻又不得不讓“面積”在收費中起決定性作用,出現邏輯混亂。比如:被定義為“計量收費”的“面積、用熱量二部制法”[6]、通斷時間面積法[3]等。悖論怪圈在主導“計量收費“,已經安裝90多億元在用的、閑置的“智能裝置”本質是一樣的,都是擺設,計量收費有名無實。
尤其是將這些方法都定義為“計量收費”是偷換概念,扭曲了計量的本質,有悖于計量學規則和計量法,有商業炒作之嫌,必將產生誤導誤區誤判。
《節能法》與《計量法》、《計量學》產生沖突,違背了立法的“科學性原則、合憲性和法制統一原則”
五實踐中暴露出嚴重問題
2013年12月25日人民日報在《供暖計量收費遇尷尬:30億元智能裝置無奈沉睡》一文中透露的信息:2012年以來,全國已安裝供熱計量裝置的建筑面積為12.05m2,總價值90多億元。試點在用的8.05m2,價值60多億元,占北方地區城鎮住宅面積的1/10。
已安裝計量裝置現在閑置的有4億m2,價值30億元。即使使用了計量設備的試點企業也如前面分析的,問題很多,爭議很大,在用的、閑置的計量裝置本質一樣都是擺設。
在建筑節能水平大幅提高,煤價大幅下降,“計量收費節能減排作用巨大”的形勢下,用戶“節能”,企業不降耗,造成試點企業虧損,要求增加補貼,提高采暖費。節能減排數據缺乏理論支撐,還沒有搞明白原因,就打著“節能減排”的旗號,盲目地強制在全國采暖地區推廣,基本上處于被抵制狀態,才造成現在的“尷尬”局面,熱改陷入誤區。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人民日報揭露出的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
根據上述數據推算,2012年以來的既有建筑全部安裝計量裝置需要660億,按照《節能法》要求,用戶不僅全部安裝計量裝置,還要安裝室內溫度調控裝置,花錢更多。再加上新建建筑也全部安裝,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嚴重的社會問題,應該立即糾正。
六結論與建議
采暖用熱,不可能用計量的方法獲得準確可靠的“用熱量”數據和采暖公平。
產生問題的根源就是《節能法》第三十八條“國家采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
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科學性、可行性、公平性缺乏全面的科學論證,《通斷理論》不適用于采暖用熱,《計量(行為)節能作用巨大理論》有瑕疵、不嚴謹。實踐中已經暴露出嚴重問題,成為熱改的瓶頸和障礙。
建議對《節能法》第三十八條進行修訂。
在修訂前,在90億元試用、閑置的計量設備的問題沒有解決之前,應叫停新建、改造既有建筑強制安裝用戶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做法,以避免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和政治影響。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4.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3]供熱計量技術規程JCJ173—2009.
[4]計量學.
[5]JGJ142—2012輻射供暖供冷技術規程
[6]供熱計量收費問題分析
來源:慧聰供熱采暖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