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文件指出,對于2010年以來“暖房子”工程熱計量改造項目,移交協議中應整改未整改到位的項目,項目單位、供熱單位應在2015年-2016年采暖期到來之前,對供熱計量裝置丟失、損壞、需要補裝的數量、狀況進一步核實,經供熱企業、施工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核實確認后,由項目單位實施全面補裝、維護、整改。
2015年-2016年采暖期之前,供熱企業要對2008年以來接收入網新建建筑熱計量安裝情況、設施狀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凡2011年以來推行新建建筑熱計量裝置由供熱企業采購安裝接收入網的,應分別列出已安裝、未安裝數量以及用戶開栓率,列出已收取熱計量安裝費用供熱面積以及收費額。用戶開栓率達到熱計量收費要求,已收取熱計量采購安裝費用而未進行安裝的,必須進行安裝并實施計量收費。
供熱企業要將熱計量設施作為供熱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有關規定,加強常態化、規范化管理。對于“暖房子”工程熱計量改造項目移交后拒不按照相關規定,對供熱計量裝置進行規范化管理,難以保證在線運行和計量收費的,嚴肅追究企業責任,按照熱計量設施丟失、損壞,不能保證在線運行和計量收費的面積,每年從“暖房子”節能收益中每平方米提取1元作為熱計量設施應急維修資金。對已列入供熱計量收費指令計劃,不進行計量收費的,除提取熱計量設施應急維修資金外,還要向熱用戶平均退費每平方米1元。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