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采暖費,可室內溫度卻不達標,遇到供熱糾紛時,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9日,記者從沈陽法院系統了解到,一些市民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并成功得到退費。
案例一:
室溫12℃以下 供暖公司被判全額退費
33歲的費女士在沈陽市大東區小津橋路購買了一處房產,建筑面積46.78平方米,屬于商業用房。2013年10月20日,費女士向供暖公司交納了2013年-2014年度的采暖費1497元。
費女士所在的這棟樓有幾百戶住戶,在采暖期,該棟樓的多名住戶反映采暖期的供熱溫度只有8℃至12℃。費女士兩次到沈陽市房產局供熱行業行風辦公室,反映采暖期的供熱溫度不達標問題。
經該辦公室調解,該供暖公司稱供熱溫度不達標是開發單位的質量問題造成的。該問題一直未解決,費女士便將該供暖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暫借五個月電力取暖費5000元由供暖公司承擔,并退還2013年的采暖費1497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采暖費后,雙方即形成了供熱合同關系。被告應按沈陽市政府的相關規定,使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原告的住房在采暖期雖沒有進行過測溫,但多名住戶證明和沈陽市房產局供熱行業行風辦公室情況說明,可以證明被告在采暖期的供熱溫度確實沒有達標。
日前,這起熱力合同糾紛案在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供暖公司退還原告2013年-2014年度采暖費1497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二:
暖氣修完還不熱 供暖公司被判退還70%采暖費
31歲的仲先生是沈陽市大東區生產路一小區的業主,2012年10月19日,他向供暖公司交納采暖費2155.81元。供暖期間因暖氣不熱,他多次向供暖公司報修。
后供暖公司派人前來維修,因維修過程中少關了一個回水閥,導致暖氣泄漏,噴水長達10分鐘左右。
經維修后,仲先生家的暖氣還是不熱。無奈之下,他只好訴至法院維權。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熱力供暖系特殊的商品,被告在庭審中承認原告家暖氣不熱,并承認曾到原告家維修,由此推定被告供暖質量達不到供暖標準,應按質論價,適當降低收取采暖費標準。
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應將原告所交采暖費的70%即1509.06元退還給原告。
律師建議:
采暖季溫度不達標 應留足測溫證據
采暖戶如果確認溫度不達標,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律師建議應趁著采暖季起訴,并申請法官實地進行調查取證,這樣更有說服力。同時,市民也要積極向供暖公司申請測溫,同時保留好每次測溫的證據。 來源:千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