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住建廳日前重新修訂集中供熱申請停暖的實施細則,“申請停暖須相鄰住戶同意”等條款被刪除,這意味著用戶申請停暖將更易操作。
據自治區住建廳介紹,2014年曾出臺過申請停暖的相關措施,但實施近兩年,個別條款在理解和執行中存在爭議。此次對個別條款和細則進行了修訂。
根據新的實施細則,熱用戶有申請停暖或恢復用熱需求的,應在法定采暖期開始前一個月到供熱單位辦理停暖和恢復供暖手續,供暖注水后將不再辦理。辦理時,用戶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停暖期間,熱用戶仍需向供熱單位按采暖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繳納費用。供熱設施在供熱保修期內、供熱系統不具備分戶控制供熱條件的熱用戶不得申請停暖。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細則規定,符合辦理停暖基本條件的熱用戶,只需在辦理停暖前應告知或通過供熱單位告知相鄰熱用戶,不再需要征得相鄰熱用戶同意。另外,“單位樓棟房屋質保期過后,入住率達不到80%的不得申請停暖”的限制條件在新細則中也被取消。 來源:華夏經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