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關于進一步推行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和《甘肅省城鎮供熱計量收費辦法》,2014年至2015年供熱期,我市對實行集中供熱、達到節能要求、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并滿足計量收費技術要求的居民住宅和非居民住宅建筑,試行了計量收費,總體情況基本符合我市實際。因此,確定2015年至2016年供熱期采用計量供熱收費標準。
集中供熱計量熱價是這樣算出來的:全額熱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基本熱費=基本熱價×用戶供熱建筑面積;基本熱價=面積熱價×基本熱價折算比例×30%×5個月=7.5元/平方米(注:30%為基本熱價的折算比例)。
同時,計量熱費=計量熱價×用戶熱計量表計量的耗熱量×熱量調整系數;計量熱價=[面積熱價×(1-基本熱價折算比例)]×供熱月數÷每平方米年耗熱量。
根據上述計算公式,居民集中供熱計量熱價=[5元/月·平方米×(1-30%)×5個月÷102.49千瓦/平方米]×277.8千瓦時=47.43元/吉焦。非居民集中供熱計量熱價為:辦公、教學、醫院計量熱價為66.41元/吉焦;賓館、飯店、招待所計量熱價為77.79元/吉焦;商業營業性用戶、廠房、禮堂計量熱價為87.28元/吉焦。
基本熱價的折算比例確定為30%,為了在實際中便于計量熱費的計算和操作,熱量調整系數統一暫定為1。
文件指出,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應在供熱期開始前,向供熱單位按現行面積熱價預交全額熱費,待供熱期結束后,根據實際計量的用熱量結算熱費,需退還或補收熱用戶的熱費,在供熱期結束后3個月內辦理完成。向用戶退還熱費的方式由供熱單位報熱管部門進行確定。
因供熱企業技術問題造成熱流量表讀數異常偏高部分,由供熱企業承擔所超費用;因熱用戶私自改動戶內采暖設施及熱計量裝置等造成熱流量表讀數異常偏高,由熱用戶承擔所超費用。因為熱用戶、供熱企業雙方原因造成熱流量表讀數異常,經技術、仲裁部門確定后,雙方可按責任大小協商確定所超費用承擔比例。
確定供熱收費方式為計量收費的建筑,對經申請獲準暫不用熱或暫停用熱的用戶,只收取基本熱費。正常用熱的用戶,收取全額熱費。 來源:蘭州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