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門源縣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了《門源縣城鎮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該辦法共九章四十八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該辦法結合我縣供熱行業發展實際,對城鎮集中供熱的規劃與建設、供熱管理、用熱管理、設施維護、收費管理、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范。該辦法的發布將為我縣供熱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有力的法規保障,為促進我縣加強和規范城鎮集中供熱用熱管理,合理利用供熱資源、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有著積極的作用。
依據辦法規定,我縣城鎮居民將從每年10月1日起至翌年5月1日,享受到約七個月的集中供熱。《辦法》第二十二條對集中供熱效果作了明確規定:“在供熱期限內,正常情況下,居民住宅室內溫度晝夜不得低于攝氏16度。”
《辦法》對供用熱雙方權益作了明確規定,對于供熱方,《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于供熱企業原因造成停熱72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的,應當依據合同給熱用戶適當補償。對于用熱方,《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熱用戶應當在供暖期間內繳納熱費,自停暖之后(每年5月1日以后)加收日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如果第二個供暖期開始還未交清第一個供暖期暖氣費的熱用戶,并經催繳仍不繳費的,熱力經營企業要采取拆除管道、停止供暖等措施,但不得損害其他熱用戶的用熱權益;熱用戶逾期拒不繳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門源縣住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