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供暖期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統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比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減免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減免稅。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筑面積占總供熱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來源: 每日甘肅網(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