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員向市民宣傳《陽泉市集中供熱條例》。
供熱是關系群眾冷暖的頭等大事。隨著7月1日《陽泉市集中供熱條例》(簡稱《條例》)的正式施行,我市對集中供熱規劃、設計、建設、經營、管理和用熱活動,從法律角度進行了明確規定。
日前,記者采訪了市城市管理局、市熱力公司相關負責人,就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條例》內容進行詳細了解。
《陽泉市集中供熱條例》是我市獲批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的第6部實體性地方性法規。
2019年初,市人大常委會本著“急需先立、成熟優先、務實管用”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將集中供熱項目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同年12月25日經陽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今年3月31日,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并于7月1日起施行。
我市旨在通過制定《條例》,以地方立法形式規范集中供熱行為,推動解決供熱領域長期存在的管理手段薄弱、監管職責不清、保障措施不力等痼疾,加強供熱管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維護廣大熱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健康和諧發展,推進城市高質量發展、市民高品質生活、區域高水平治理。

規劃建設并重 加強源頭監管
換熱站不得設在地下室、地下車庫等地下空間,且采取隔聲減振措施避免噪聲擾民。
近年來,不少新建小區存在換熱站距居民住宅樓較近或地下建設換熱站的情況,存在安全隱患。每到供熱季,換熱站產生低頻噪音,容易引發居民的不滿與投訴。而換熱站一旦建成,很難遷移,居民與供熱企業之間的糾紛難以得到徹底解決。
《條例》規定,新建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換熱站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設計規范要求,采取隔聲減振措施,不得設在地下室、地下車庫等地下空間,避免噪聲擾民。
“這一規定,從規劃入手,從源頭監管,對集中供熱專項規劃和配套設施建設提出了要求,為后續供熱管理和居民權益提供了保障,減少了供熱設施規劃建設不當對居民生活的影響。”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規科科長張浩介紹說,今后,將預留的集中供熱設施建設用地挪作他用,對供熱設施建設條件造成影響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集中供熱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集中供熱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依照法律,將加強集中供熱工程的竣工驗收,行政監督職責更加明確。”張浩說,今后,市城市管理局作為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部門監管、加大執法力度,推進《條例》貫徹落實,有效保障供熱工程的質量。

正常情況下,供熱經營企業應確保熱用戶的臥室、起居室內的供暖溫度不低于18℃。
家住礦區虎尾溝的王先生,每每提到冬季供熱問題,一肚子委屈、抱怨不斷。“每年暖氣費一分錢也不少交,但家里的溫度經常在16℃左右,看電視還得披棉襖。”王先生說,他多次向供熱部門反映,對方以供熱溫度“18℃±2℃”達標為由,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與王先生有類似經歷的市民還有很多,他們因室內供熱溫度達不到18℃,舒適度較差,感覺很無奈。
《條例》出臺之前,根據《陽泉市供熱管理辦法》,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為18℃左右,不低于16℃。該規定在當時條件下,對于保證供熱質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隨著近年來我市大力推進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保溫隔熱材料被廣泛應用,人們對居住舒適度的要求有了更高要求。
2018年4月1日我國開始施行的《城鎮供熱服務標準GB/T33833》規定:在正常天氣條件下,且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時,供熱經營企業應確保熱用戶的臥室、起居室內的供暖溫度不低于18℃。
本次《條例》明確規定,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用戶責任影響正常供熱外,供熱企業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的臥室、起居室內的溫度全天不低于18℃。
“規定將室溫標準提高至18℃,體現了對居民采暖權益的保障。”張浩介紹說,具體執行中,不可抗力因素一般指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的調整;用戶責任影響包括用戶散熱器嚴重遮擋、私自增設散熱器、擴大用熱面積等多種情況。
日常生活中,不少居民存在這樣的疑問,自家的老舊小區緊鄰高檔新建小區,建筑節能效果存在較大的差別,老舊管道也無法與新建地暖設施相比,供暖企業如何能夠平衡?“熱力員工需要加大管理力度,進行精準調節、精細供熱,提升服務質量,才能滿足更多用戶的需求。”市熱力公司副總經理田彩英介紹說,現在,供熱室溫新標準的明確,對供熱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責任界定明確 服務保障民生
熱源企業出墻一米以外至居民熱用戶入戶閥門的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
維修產權界限的問題,一直是熱用戶與供熱企業矛盾的焦點。《條例》中對供熱設施的維護、維修、改造、更新等有關責任進行了規定和劃分。
以往,從行業角度出發,供熱設施的產權界限是建筑物外墻一米的閥門井為界。2007年以來,隨著我市分戶供暖系統的普及,每戶一個獨立系統,外墻一米到入戶閥門處屬于公用系統。針對這部分公共系統沒有明確的責任主體。遇到問題,經常存在熱力、房產、居民等扯皮、推諉的現象。
《條例》明確規定,熱源企業出墻一米以外至居民熱用戶入戶閥門的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
“本次對供熱設施維護責任的界定更加清晰。”張浩介紹說,入戶閥門的界定,按分戶供暖系統、串聯供暖系統區別對待。分戶供暖系統的入戶閥門指樓道公共管道井內的入戶第一道控制閥門;串聯供暖系統有單元控制閥的,單元控制閥為入戶閥門,沒有單元控制閥的,則棟樓閥門為入戶閥門。
田彩英表示,《條例》中的責任界定,站在服務民生的角度,打破產權界限,管理界限前移,減輕了老百姓的負擔,解決了群眾的煩心事。目前,我市推進“三供一業”改造,就是解決獨立供熱系統的問題,今后產權界限方面的問題會逐步減少。
2012年以來,我市部分新建住宅樓安裝了熱計量表,目前全市熱量計用戶約5萬戶。1臺熱計量表的保修期為6年。《條例》規定,熱用戶的熱計量表在使用壽命范圍內、除人為損壞外,保修期后的維護維修由熱力公司承擔。
不繳費可收違約金 不達標也需退費
實際熱費高于按現行面積熱價預收熱費的部分,不再向用戶補收;低于按現行面積熱價預收熱費的部分,在供熱期結束后退還給用戶。
以往,針對部分用戶拖欠用熱費用,供熱企業沒有較好的制約手段。與此同時,熱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也沒有要求退還熱費的依據。《條例》實施后,供熱企業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這些問題將迎刃而解。
“集中供熱實行政府定價制度。熱價核算方式的規定,是熱用戶普遍關注的問題。”張浩介紹說,實行按用熱計價收費的居民用戶,先按現行面積熱價預收熱費。采暖期結束后,按照“兩部制”熱價計算,實際熱費高于按現行面積熱價預收熱費的部分,不再向用戶補收;低于按現行面積熱價預收熱費的部分,在供熱期結束后退還給用戶,即“多退少不補”。
《條例》明確規定,熱用戶應當按照供熱合同的約定繳納熱費,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費的,供熱企業可以采取暫緩供熱、限熱等措施,并按照合同約定加收違約金。熱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準,供熱企業當年無法處理解決的,按照相應標準向熱用戶退還熱費;溫度不達標準原因屬于熱源企業的,供熱企業應當先行退還熱費,再向熱源企業追償。
“ 《條例》明確了供熱企業向熱用戶加收違約金、退還熱費的具體適用情形。供熱溫度測量以及熱費退還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張浩說。
張浩提示熱用戶,針對危害、損毀供熱設施的、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供熱企業不承擔室內溫度不達標準責任,不予退還熱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