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 (首席記者 丁煒娜) 昨日,蘭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等各方代表,就修訂《蘭州市供熱用熱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立法聽證。據悉,這是蘭州市首次就立法工作舉辦聽證會。在聽證會上,各方代表就公眾較為關心、實踐中存在爭議供熱計量收費問題、熱用戶室內溫度問題、供熱管網的管理、維護責任劃分的問題、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管理的問題等進行了觀點闡述和辯論。
供暖期一到,要么是溫度不達標,要么是收費難,市民和供暖企業都紛紛叫苦。據蘭州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梁鳳華介紹,在最近幾個供暖期,每年市民投訴的供熱案件平均超過了1500件。而且隨著供熱管網的老化,投訴案件的數量也在不斷地攀升。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張福壽表示,《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的修訂已勢在必行。據介紹,目前蘭州市適用的《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已施行了9年。9年來,城市供熱政策發生較大調整,供熱作為一種特殊產品已由過去的福利型轉變為商品型,熱用戶享受的取暖補貼也由過去的“暗補”變為明補,城市供熱由過去的單純追求社會效益為主轉變為社會和經濟效益統籌兼顧,因此,原《條例》規定的有關條款已不適應新的發展形勢,需要重新修訂。為此,市人大舉辦此次聽證會,旨在聽取公眾意見,讓公民可以直接提出或起草立法項目,使制定的法律更臻完善,盡可能符合大多數人的要求。
記者了解到,昨日的聽證會共安排聽證代表18名,包括市民代表6名,市人大代表2名,市政協委員2名,專家代表2人,市消協推薦代表3名,市熱力辦推薦供熱企業代表3名。同時,聽證會還設置了旁聽席,邀請了各界的旁聽人員18名。各方代表圍繞供熱收費、室內溫度、管網管理和維護、供熱期及減免政策等五個方面進行了辯論。
焦點1 修訂《條例》應明確三個性質
昨日聽證會一開始,蘭州市供熱辦主任張恩壇首先指出,“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的測算,北方地區單位面積的耗熱量為10方~12方(天然氣),按照100㎡的住房面積計算,一個采暖期就需要至少1000方的天然氣。而燃料所占熱價的比重為80%。也就是說,若供熱完全走商品化的路子,蘭州市民每平米的熱價至少在6元以上。”
聽證代表、蘭州市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梁鳳華說,作為商品的供熱,應當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消費者利益的代表者,他認為供熱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若供熱站的服務不達標,用戶有權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聽證代表、蘭州大學教授、市十五屆人大立法顧問遲方旭說,在修訂《條例》之前,首先應明確三個性質,即一是《條例》的性質,二是供熱方與用戶關系的性質,三是室內溫度18℃的性質。他說,《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首先要明確它屬于民事立法還是行業監管立法;其次,供熱作為一種商品,供熱方和用戶之間就是一個買賣合同,《條例》所要規范的是民事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室內溫度18℃就是商品(或者服務)的一個質量標準。另外,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熱合同,它是一個強制性合同。按照民法的法律精神,強制性合同的立法原則就是要保護弱勢群體,因此在《條例》的制定中,一定要體現這一原則。
焦點2 室溫能否達18℃由誰監督
供暖期內,用戶室內溫度是否達到18℃,這不僅是聽證會熱議的焦點,也是旁聽席群眾最為關注的話題,同時也是每年爭議最多的話題。18℃室溫這個“硬指標”由誰來測量?未達到18℃,市民需要不需要繳費?旁聽席的市民代表汪女士說,既然政府作了室內溫度18℃的規定,供熱站就應無條件的執行,若達不到標準,市民就有不繳費的理由。
聽證代表、律師張笑妤說,在實際操作中,室溫達不到18℃,但市民自己測量的溫度又不被認可。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勢必要引進第三方監督機制,她建議應該在法律條款中專門對第三方測溫進行規定,由街道、社區、供熱方、用戶和志愿者成立專門的測量溫度服務隊,對居民的室溫進行測量。這樣既保證了公平公正,也有利于證據的采集,方便供熱、用熱雙方維權。
聽證代表、蘭州順暢供熱服務有限公司的楊宗斌表示,供熱達不到18℃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可能有裝修的原因、管道老化的原因、相鄰住戶私改供暖設施的原因等等,不能簡單地歸結為供暖不達標,應該區別對待。“以前,在我的供熱轄區就發生了類似的事件,樓上的住戶將家中的暖氣改成可地暖,樓下3層住戶的暖氣就達不到18℃”,楊宗斌無奈的表示,“都是一個管道供出的,這讓供熱站怎么辦?”他建議在立法中,對此類情況予以制止,不能讓少數人的利益影響到絕大多數人的利益。 “我家里的溫度不達標,供暖方應該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指導我進行改進,這也應該是供暖方提供服務的內容之一。”就此,聽證代表楊志士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見。
焦點3供暖不能走進死循環
在昨日的聽證會上,采暖費的價格、收繳面積、采暖期時間等問題成為大家最為關心的話題。聽證代表、蘭州吊場集中供熱站站長王汝國說,現行蘭州熱價為4.2元/㎡,這是三年前天然氣1.47元/m3時的價格,而現在天然氣的價格為2.4元/m3。多年以來,熱價的倒掛已經讓供熱站入不敷出。同時由于收費不到位,供熱站無法支付天然氣費,造成了供熱難以為繼。據統計,蘭州市2013年~2014年度集中供熱的收費率還不足90%,形成了供熱不達標—取暖費收不上來—供熱不達標的惡性循環。
市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梁鳳華表示曾經接待過一名投訴者,連續4年出現了4個收費標準,第一年按照房屋使用面積收取,第二年按照房屋產權證標注的建筑面積收取,第三年則要求增加了樓道及公攤面積,第四年的采暖費又無故增加。梁鳳華建議,“如此的收費標準應該杜絕,制定法律就是要規范這種收費行為,不僅要讓供熱站和收費方依法辦事,也要讓消費者有法可依地進行維權。”
“蘭州的采暖期應當為4個月,不應為5個月。”聽證代表、今年76歲的退休工人馬學友對具體供暖期做了詳細調查,依據馬學友對2013年~2014年度供暖期進行的調查說明,2013年11月23日,氣溫21℃,供熱站正常供熱,2014年3月7日,氣溫24℃,供熱站正常供熱。“供熱站應當按照天氣溫度,適當進行調整供熱周期,遵循節能減排的原則應當適時安排供熱期。”馬學友說。
焦點4
供熱管網誰來維護
管道老化,這是目前蘭州城區很多熱用戶溫度不達標的“硬傷”。“其實,供用熱矛盾的根本是資金問題。只要資金解決了,供暖就不是問題。”聽證代表楊宗斌表示,一些老舊樓室溫達不到18℃,大多是管道老化造成的。在城關區,20年以上的老管道仍舊在服役,而這些管道要么出現滴漏跑冒,要么出現了堵塞,甚至在加壓的情況下出現爆管,這些管道的更換與日常維護就迫在眉睫。而維修更換費用從何而來,法律應該有個明確的界定,不能全壓在供熱企業的頭上。
焦點5
《條例》應更注重民生
聽證代表、司法警官邢艷紅更多的關注供用熱雙方的權責,“《條例》的行政管理內容太多,便于行政部門管理,涉及民生的問題太少。希望在修訂《條例》時,多增加民生內容,多增加調整民事關系的內容。而行政化的內容,必要的部分保留,不必要的內容全都砍去,突出民生色彩。”邢艷紅說,“比如說《條例》的標題,將原本的《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改為《蘭州市城市供熱用熱條例》,突出主體地位。就拿天津來說,在提到"維護用熱方和供熱方的合法權益"時,將用熱方放在了供熱方的前面,這并不是簡單的順序調整,而是一種理念的調整。在民法里面,用熱方就是弱勢群體,就是要保護的對象。這對供熱企業一些企圖越規、違法的行為是一種無形的震懾。”
張笑妤也說,在原有的法規中,對供熱方的違約規定不明確,而且沒有可具操作性的懲罰措施。例如其中的一條規定:“因設備故障或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熱時,應及時組織搶修并通知用戶,同時報告市供熱管理機構,及時恢復正常供暖。”“因供熱單位責任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向用戶退還當日采暖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