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康曉潺)上一個采暖期,家住蘇家屯的王先生發現店里的暖氣能達到18℃的時候幾乎很少。隨后,王先生將供暖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王先生接到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他說,自己終于勝訴了。
原來,上一個采暖期,蘇家屯區蕙蘭四街的多名住戶反映暖氣不熱,白天坐在屋里也得鋪電褥子。隨后幾名店主向法院起訴,要求供暖公司進行退費補償,隨后由于各種原因,只有王先生堅持到了最后。
“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供暖期間,我們是按照每平方米32元的標準交的錢,我一共交了4049.9元采暖費。”王先生說,結果整個冬季屋里溫度都很低,他多次找過供暖公司,在一次供暖公司對其房屋進行的室溫檢測中,室溫顯示為13℃,“這我都拍了照片”。
王先生說,對于之前供暖公司向他提出的沒簽署供暖標準合同、房屋存在私自改造不予以退費和屬于非民用住宅等問題,昨日記者在王先生所出示的審判書中找到了部分答案。
判決書中寫到,王先生向供暖公司交納供暖費,供暖公司向其提供熱力服務,雙方之間供用熱力法律關系成立并生效。王在外接門市房內進行取暖改造已經經過供暖公司同意,不認定為私自改造。
供暖公司認為房屋設計商業性質,不適用民用住宅供暖溫度的標準,但供暖公司作為提供熱力的一方,未能向法院提交其對商業性質房屋的供熱標準,且未能對13℃屬于合理溫度范圍加以證明,應承擔不利后果。因此王先生要求沈陽天潤熱力供暖有限公司退還3239.92元供暖費應給予支持。
供暖公司于判決生效10日內向王先生退還3239.92元。如供暖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拿到判決說,王先生表示,雖然只拿回采暖費的80%但也十分知足,他說,自己要的是這個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
昨日,沈陽天潤熱力供暖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在第一次的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中,他們是勝訴的,但對于這次的判決,他們并沒有做過多的解釋,也沒有解釋賠償金額的具體原因。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公司的領導正在商討這件事,不方便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