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報熱線(記者 周 波) 2月3日,呼和浩特市讀者李先生向本報記者反映:“我于2010年在濱河灣小區(qū)購買了一套房子,2012年,開發(fā)商交付房屋鑰匙。由于是毛坯房,2012年、2013年,我均及時在呼和浩特市城發(fā)供熱有限責任公司金橋分公司辦理了停供暖手續(xù)(以下簡稱城發(fā)金橋分公司),每年按30%的基礎熱費向供熱單位交費。然而,2014年9月下旬,我撥打該公司電話0471-2696512咨詢辦理停暖所需手續(xù)時卻被告知,辦理停暖的時間在每年的8月15日~9月15日,逾期不能辦理……”
針對城發(fā)金橋分公司工作人員的答復,李先生曾與其在電話中細致地作出解釋,進入9月份以來,他一直在外地出差,剛回來就急忙詢問辦理停暖事宜,并向工作人員反復強調,連續(xù)幾年他始終按時按點辦理停暖手續(xù),沒有一次惡意拖欠等行為;其次,即使按照8月15日~9月15日辦理停供暖的要求,也只是逾期幾天,距離10月15日正式供暖,還有近20天的時間,希望能酌情處理,但依然被該公司工作人員拒絕。
2月3日,城發(fā)金橋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再次給李先生打來電話,要求李先生交納2014~2015年度的供熱費,被李先生拒絕。
李先生認為,根據《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和《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戶,在供熱前一個月可以申請停熱,供熱單位應當為其辦理停熱手續(xù):(一)實行分戶控制,并且達到室外控制要求的;(二)用戶同意由供熱單位拆除、鎖閉室內供熱設施,不影響鄰里供熱的,停熱的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30%的基礎熱費。而他已經連續(xù)幾年辦理停供暖,無論從申請時間,還是其他,均符合相關要求,是供熱公司根據其內部規(guī)定拒絕了他辦理停供暖的合理訴求。李先生說:“按照供熱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我只要在供熱期前一個月,也就是9月15日~10月15日之間辦理停供暖手續(xù),就是合情合理合法。供熱公司作為一個服務型企業(yè),無權僅憑一個內部規(guī)定就推翻經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兩級人大通過的供熱管理條例之規(guī)定要求。何況,直到今天,我家暖氣管道上還有完整的由供熱公司在2013年時打的鉛封,暖氣表也未安裝,這就足以證明家里的供熱管道還是未通狀態(tài)。不需要供熱服務,且事先要求辦理停供暖,憑什么以一個內部規(guī)定拒絕辦理,還強制用戶交納全年供暖費?”
記者在李先生提供的通話錄音中聽到,城發(fā)金橋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電話中反復強調,該公司規(guī)定辦理停暖的時間在每年的8月15日~9月15日,逾期不能辦理。
就此事,記者向城發(fā)金橋分公司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了求證,工作人員表示李先生說的情況屬實。“我們公司每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正在開始供熱準備工作。在此期間,工作人員正在對供熱管道進行排查跑冒滴漏等工作,工作內容非常多。所以,我們要求需要停暖的業(yè)主提前時間辦理業(yè)務,這也是為了方便大家。李先生的情況特殊,工作人員會盡快聯系他協商解決此事。”一位女性工作人員說。
2月5日,李先生向本報記者反饋:“城發(fā)金橋分公司的工作人員聯系了我,他們仍然堅持自己的規(guī)定,不給我辦理停暖手續(xù)。”
記者查閱《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發(fā)現,其中第22條明確規(guī)定:用戶需停止或者恢復供熱的,應當在供熱開始前一個月內,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呼和浩特開始供熱的日期為10月15日。
內蒙古仁眾律師事務所的馬冀春律師認為:《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第22條里表述的“供熱開始前一個月內”應該是9月15日~10月15日。“從李先生的情況看,呼和浩特市城發(fā)供熱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呼和浩特市轄區(qū)的供熱企業(yè),公司規(guī)定不應與《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矛盾或者抵觸。如果兩個規(guī)定矛盾或抵觸,應該依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執(zhí)行。”馬冀春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