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制辦17日就《北京市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規定,集中供熱等單位須申領排污許可證才能經營。
6類單位須領證排污
《辦法》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放大氣和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具體包括6類單位:排放工業廢氣、廢水的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產權(或運營)單位;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單位;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單位;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管理要求制定排污許可證分階段實施名錄,并向社會公告。今后,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也應按照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引導和支持排污單位開展污染減排,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排污費減征、減排獎勵等手段鼓勵排污單位采取最佳可行技術和管理措施。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后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升級等措施,在污染物排放符合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削減的污染物排放量可用于自身發展。
排污有核定總量指標
根據本市排污許可證實施方案和分階段實施名錄,列入名錄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填報申請表,提交排污許可申請技術報告,包括產品產量、燃料和原輔材料使用、生產工藝、生產設施、環保治理設施運行、排污口設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重點污染物排放情況等內容。
現有排污單位應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時限內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建排污單位應在取得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滿足以下條件的排污單位發放排污許可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排放標準;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要求;按規定履行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和竣工驗收手續;按規定安裝在線自動監控設備、設置排污口;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法》提出,排污將依據總量指標核定——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結合企業申請,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定:對新建排污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竣工驗收文件進行核定;對現有排污單位,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竣工驗收文件,結合排污單位申請材料及近年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核定。同時,根據大氣和水污染防治規劃、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以及污染物排放標準階段限值、行業先進績效、產業政策等,確定階段性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嚴重污染單位須減排
《辦法》要求,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在大氣或水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排污單位應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減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
在處罰方面,《辦法》設置了無證排污和違證排污兩種情形。
無證排污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被責令停止排污的單位,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處罰。
如果持證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者排放總量指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將超過排放總量指標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排放總量指標時扣除;拒不停止排污的,可以查封排污設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對于排污情況,《辦法》要求信息公開,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已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及監管情況的信息。
《辦法》征求意見截至10月9日。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