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對供熱管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供熱現狀發生了很大變化,加之我市供熱能源結構的調整及管理的多元化,供熱用熱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舊法規的許多規定已不符合現在的實際情況。
“《條例》去掉了‘管理’兩字,增加了‘用熱’兩字,突出了服務職能。”陳延瑾這樣對記者說。他說,新條例法規名稱的涵蓋比較全面,一方面根據城鎮化形勢需要拓寬了法規的適用范圍,將包括蘭州新區、經濟區、高新區和三縣一區的縣城及部分建制鎮在內的供熱用熱工作都納入法規調節的范疇,另一方面彌補了原名稱對用熱方權益保護不足的缺陷,強調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淡化了管理色彩。
供用熱雙方權益矛盾亟需解決
陳延瑾說,近年來,隨著住房制度的改革,原由住房建設單位承擔的二次管網維護的責任落空,導致二次管網日常管理不落實、維護資金難籌集、供熱質量難保障,進而引發供熱用熱雙方矛盾糾紛不斷。在供熱計量方面,我市的供熱計量改革進展不快,分戶計量收費還難以落實,在經營管理體制方面,由于管理的多元化,帶來許多諸如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供熱質量差、供熱單位與熱用戶之間矛盾突出、供熱投訴率逐年上升等問題。此外,影響熱用戶室內溫度的因素也很多,既有供熱鍋爐是否正常運行,也有二次供熱管網是否完好,還有用戶室內采暖設施是否滿足正常供熱用熱的基本標準等問題。因此,供熱可持續發展需要修法來保障。目前實施的《蘭州市供熱用熱條例》的許多規定,將對上述問題進行有效解決。
強化政府管理和扶持力度調整熱價考慮市民承受能力
強調城市供熱實行市、區(縣)、街道分級管理。在政策扶持方面,《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于公共供熱設施的建設、更新改造。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供熱價格與供熱能源價格聯動機制。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的出廠熱價的調整應當充分考慮熱用戶的承受能力,并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見。供熱價格不足以補償正常的供熱成本但又不能及時調整供熱價格,致使供熱單位虧損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供熱單位進行成本核算后給予臨時補貼。
明確設施管網管護責任專項資金解決改造費用
“《條例》著力解決供熱管網‘三不管’的實際問題。”陳延瑾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供熱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供熱鍋爐及附屬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供熱鍋爐房、換熱站至熱用戶樓棟單元閥前的管網和樓內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非居民用戶的供熱設施由房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責。《條例》還規定:供熱鍋爐房、換熱站至居民熱用戶樓棟單元閥前的管網及樓內共用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由供熱單位負責實施,更新改造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逐年解決。市、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更新改造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督促供熱單位做好更新改造工作。
嚴格依照合同供熱用戶索要日熱費有依據
在維護熱用戶采暖權益方面,《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供熱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合同供熱,保證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在采暖期內,住宅熱用戶的室內溫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熱用戶的室內最低溫度由供熱用熱雙方在供熱用熱合同中自行約定。加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工作力度,使老舊建筑的室內溫度不低于法定最低溫度。因設備故障或者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供暖,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搶修。實行供熱計量的用戶,室內溫度由用戶自行調控,但供熱單位應當按設計供熱參數保證供熱。因供熱單位責任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向用戶退還當日熱費。第二十六條規定: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向熱用戶出具標明受理反映時間和內容的書面憑據,并在接到投訴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測溫。對室溫低于規定溫度,屬于供熱單位責任的,供熱單位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解決。
取暖期間不得擅自停業交接需在非供熱期
在規范供熱服務方面,《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供熱期內,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棄管,不得擅自推遲、終止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不得隨意采取停止供熱的方式催繳熱費。非供熱期內,供熱單位確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的,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相關用戶、設施管護以及熱費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并在規定時間內,與承接的供熱單位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同時書面告知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對于擅自停業、歇業、棄管以及被依法吊銷《供熱許可證》的,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其他供熱單位及時接管。
規范采暖行為損害供熱設施要賠償
《條例》還規定:熱用戶不得有下列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效果的行為:關閉供熱閥門或隔斷供熱設施;增加供熱面積;改變供熱設計采暖方式;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裝置;安裝熱循環裝置、換熱裝置和放水裝置;室內裝修或者其他設施嚴重遮擋散熱器;其他損害供熱設施或影響供熱質量的行為。熱用戶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損害供熱設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強化計量監管采購使用招投標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需要供熱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執行國家供熱計量和分室控制的強制規定,執行國家建筑節能標準。不符合供熱計量、分室控制和節能標準要求的既有建筑,應當限期實施改造。改造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新建建筑和實施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應當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采購應當用招投標的方式,所采購的裝置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供熱計量裝置須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供熱計量裝置在保修期內,由生產企業負責維修更換;保修期外,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更換。
細化供用熱違法行為責罰清晰操作性強
在供熱設施建設方面,《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和更新供熱鍋爐、熱網及其他供熱設施的,由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可以保留的工程,責令補辦手續;不應保留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供熱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建設單位未經批準自行拆除影響供熱的鍋爐及相關附屬設施的,由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在供熱計量方面,《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由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供熱質量方面,《條例》規定,采暖期內,因供熱單位的原因造成住宅熱用戶室內溫度低于18℃的,由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供熱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采暖費交納方面,《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不按規定繳納熱費的,由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對于無正當理由長期欠費、欠費數額較大且經多次催繳仍拒不繳納熱費的用戶,供熱單位可依法提起訴訟,并通過社會誠信體系將其失信行為記入其誠信檔案,同時在公共媒體予以曝光。來源:天津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