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
希望提高最低溫標準 細化供熱退費條款
《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實施以來,在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該《條例》制定時間較早,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集中供熱事業的發展需要。為此,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啟動了《條例》的修改工作。
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熱用戶對集中供熱管理、經營、服務中的意見和建議,6月7日上午,西安市市政公用局邀請部分物業企業、業主、醫院和大學的后勤集團參加了座談會。
在座談會上,旭景名園一位業主提出,《條例》明確對于采暖期內室內溫度沒有達到標準或者約定溫度的天數,供熱企業或熱交換站管理單位應按雙方確認的實際未達標天數,向用戶核退用熱費,但是對于供暖溫度是否達標,需要測溫確認,供熱企業說是物業的問題,物業說是供熱企業的問題,最終退費問題不了了之。建議在《條例》中增加退費細則,將退費問題落到實處,并受職能部門的監督。同時,她也提出,分戶計量是科學合理的供熱計費方式,希望推廣,以減少熱費糾紛的發生。
世融嘉城業主何先生說,《條例》規定采暖期內,室內供熱溫度應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很多業主覺得16℃這個下限有些偏低。希望市政部門考慮調整這個溫度下限,或者根據室外溫度的變化,對溫度的下限進行細化。
>>物業
提出溫度和流量雙考核合理評價供熱質量
西安華旗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楊經理說,建議《條例》對空置房的解釋能夠更加明確,以避免預收供暖費時產生矛盾和糾紛。還有就是熱水供暖在供暖初期可能出現氣堵的問題,需要排水,由此造成的水資源浪費,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
長安大學后勤集團朱主任說,有的時候,供熱企業供到學校換熱站的供回水溫度和流量不夠,導致室內供熱質量不理想,建議對供熱企業供到換熱站的供熱質量進行供回水溫度和流量的雙考核,以此來評估供熱企業的供熱質量是否達標。
對于一些開發商以“市政集中供熱”的口頭承諾為幌子銷售樓盤,之后在合同中以“集中供熱”的含糊約定為借口不履行市政集中供熱的問題,很多參會人員建議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在官網上公開在售樓盤與供熱企業協商和報備的信息和進展,以方便購房者了解和查詢。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他們將對意見建議進行收集整理。市民對市政集中供熱若還有建議和意見,可撥打88616941(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反映。 來源:新浪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