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聽證會上,代表們從供熱計量方式、供熱起止時間、室溫確定標準、供熱價格標準、供熱設施維護責任等方面,對《辦法》提出意見和建議,集中了民智、體現了民意。代表們一致認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規范企業供熱及用戶用熱行為,可以提升我市集中供熱水平,大幅度改善民生,期待《辦法》早日落地實施。
供熱時間 實行“彈性制” 提前供熱政府補貼
《辦法》規定,我市集中供熱起止時間為每年11月15日0時至次年3月15日0時。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起止時間供熱,不得擅自變更。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安裝用熱戶數達到60%及以上的,熱經營企業應當供熱。
如果遇到異常低溫情況,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并對提前供熱或延期停熱發生的費用給予適當補貼。集中供熱價格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熱經營企業應當執行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不得擅自提高。
熱經營企業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供熱計量方式、供熱起止時間、室溫確定標準、供熱價格標準、繳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責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在供熱開始之日15日前具備供熱條件。供熱期前進行充水試壓時,要提前5日通知熱用戶。因熱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承擔責任。
供熱溫度 室溫低于14℃ 按日免收熱費
《辦法》規定,供熱期間,在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筑維護結構符合當時采暖設計規范標準和室內采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熱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的臥室、起居室(廳)室溫不低于18℃,其他有供熱設施部位的室溫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要求。
如果熱用戶認為室溫不達標,可向熱經營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熱經營企業應當在12小時內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由雙方簽字確認。自熱用戶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之日起,非因熱用戶原因導致室溫不達標的,熱經營企業應當承擔檢測費用。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不達標的,應當按照規定減收熱費;熱用戶室內溫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減半收取熱費;室內溫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熱費。供熱開始之日后5日和結束之日前5日除外。減收或免收的熱費,應當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后2個月內結清。
供熱繳費 經2次催繳仍未繳費將被暫停供熱
《辦法》規定,熱用戶需停止或者恢復用熱、變更用熱面積、變更熱用戶信息的,應當在當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辦理相關手續。
熱用戶需在當年11月10日前按照完整采暖季預交熱費。經2次催繳仍未繳費的,熱經營企業在不損害其他熱用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暫停供熱。
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供熱服務承諾制度,向社會公開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設立搶險、搶修和服務電話,確保供熱期間24小時不間斷服務。熱用戶有權就供熱收費、供熱服務等事項向熱經營企業投訴或者查詢,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答復,不能當日處理或者答復的,應當在2日內給予處理或者答復。
供熱期間,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連續穩定供熱,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供熱。因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連續停熱12小時以上的,熱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停熱時間相應減收熱費。
分戶計量 推行實施分戶用熱計量收費辦法
《辦法》提出,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住宅符合節能建筑標準,小區整體用熱率達60%及以上,分戶計量表計齊全并接入無線抄表系統的熱用戶),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分戶計量的方式收費;對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按照供熱面積收費。
此外,熱用戶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及時繳納熱費。熱經營企業應當為熱用戶提供多種便捷交款方式;委托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代收熱費的,應當告知熱用戶。代收熱費的單位不得向熱用戶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設置限制條件。
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計費面積按照以下方法確定——閣樓:安裝采暖設施的,坡頂型閣樓按50%計算,平屋頂型閣樓凈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計算,不足2.8米的按50%計算;沒有安裝采暖設施的,坡頂型閣樓按25%計算,平屋頂型閣樓凈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計算,不足2.8米的按25%計算。超高:按照超高部位面積乘以層高系數計算,其中層高系數為層高除以3米。
規范用熱 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將面臨罰款
《辦法》規定,熱用戶有擅自拆改、連接或隔斷供熱設施,安裝熱水循環裝置,從供熱設施中取用熱能等行為,并給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熱用戶利益造成嚴重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供熱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熱用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居民熱用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遷移戶外公共供熱設施或者安全警示標志,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構)筑物、挖坑、掘土、打樁、爆破作業或者實施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