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不同層高房屋建筑供熱熱費收取標準的通知

各旗縣區(qū)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委辦局: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qū)城鎮(zhèn)供熱條例》規(guī)定,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就我市不同層高房屋建筑供熱熱費收取標準通知如下,供用熱雙方簽訂合同時使用。
一、房屋建筑層高≤3.3米的供熱熱費收取標準
熱費=房屋建筑面積×收費標準。
二、房屋建筑層高>3.3米的供熱熱費收取標準
(一)3.3米<房屋建筑層高≤4 米的,熱費=房屋建筑面積×收費標準×附加系數1.25;
(二)4米<房屋建筑層高≤5 米的,熱費=房屋建筑面積×收費標準×附加系數1.5;
(三)房屋建筑層高>5米的,熱費=房屋建筑面積×收費標準×附加系數2.0。
2023年8月29日
關于制定赤峰市不同層高房屋建筑供熱熱費收取標準的政策解讀
為了規(guī)范供熱市場秩序,維護供熱收費的公平性,推進城鎮(zhèn)集中供熱事業(yè)健康發(fā)展,赤峰市人民政府印發(fā)了《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不同層高房屋建筑供熱熱費收取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方便社會公眾 廣泛知曉和正確理解《通知》相關內容,現(xiàn)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我市不同層高房屋建筑熱費收取標準原依據《赤峰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赤政發(fā)〔1999〕068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執(zhí)行,該規(guī)范文件已于2019年9月份廢止,我市供熱企業(yè)雖仍然按此標準繼續(xù)收取熱費,但不同層高房屋建筑熱費收取標準已無政策依據,不少熱用戶對此提出了質疑,需重新制定我市不同層高房屋建筑熱費收取標準。
依據2022年9月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qū)城鎮(zhèn)供熱條例》第三十一條“房屋建筑層高超過標準層高的,可以參照國家相關技術規(guī)范,增收一定比例的熱費,具體辦法由盟行政公署、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guī)定,我局按照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程序,經專家測算論證,企業(yè)座談、社會征求意見、部門征求意見最終確定了不同層高民用建筑熱負荷附加系數。
二、有關解釋
(一)關于適用范圍。我市房屋建筑以3.3米建筑層高作為標準層高,該通知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建筑集中供熱,房屋建筑層高超過標準層高(超過3.3米,不含3.3米)的,按照公布的附加系數增收熱費。
(二)不同層高房屋建筑熱費收取標準。
1.房屋建筑層高≤3.3米的供熱熱費按以下標準收取:熱費=房屋建筑面積×收費標準。
2.房屋建筑層高>3.3米的供熱熱費按以下標準收取:
(1)3.3米<房屋建筑層高≤4米的,熱費=房屋建筑面積×收費標準×附加系數1.25;
(2)4米<房屋建筑層高≤5米的,熱費=房屋建筑面積×收費標準×附加系數1.5;
(3)房屋建筑層高>5米的,熱費=房屋建筑面積×收費標準×附加系數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