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巡回法庭在審理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針對供熱矛盾焦點多為熱用戶提出室內溫度不達標而拒交供熱費這一原因,向我旗供熱企業發出司法建議書,供熱企業復函稱,要加強制度建設和落實力度,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規定執行供熱,保障群眾溫暖過冬。

近日,就司法建議實際落實情況,巡回法庭法官前往供熱企業部門督促負責人認真落實司法建議,保障供暖等情況。法官強調,供熱部門在供熱期內不折不扣實施供暖,也是作為訴訟與非訴訟案件定分止爭依據之一,要確保供熱保質保量,讓群眾度過安全溫暖的冬季,杜絕在供熱服務中出現瑕疵。同時就供熱費收繳及供熱糾紛等進行人民調解與訴前調解等相關工作,進行溝通與對接。
民生問題無小事,冬季供熱涉及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法官主動上門督促供暖企業保障供暖落實,并就供熱糾紛案件的主體適用、訴訟標的等涉及供熱部門的相關法律知識進行詳細講解,有效維護群眾和供熱企業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
供熱關系具有持續性和公共服務性的特點,需要供熱公司提供優質的供熱服務,以及廣大業主的積極配合。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規范,向用戶提供安全、穩定、質量合格的供熱服務,建立健全供熱運營管理制度、服務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住戶在供熱單位出現供暖溫度及服務不達標時,應及時報修并保存好相關證據材料,在集中供暖改自采暖時,應及時與供熱公司溝通協商。在供熱公司服務不達標,或存在其他侵害住戶合法權益的行為時,住戶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依法維權,而非以拖欠供熱費的方法處理問題。








